引言
1 当然,我们仅仅关注这些问题的基本形式。因为在专业上我无力处理正在急剧膨胀的有关逻辑问题的文献,只有在这一条件下,我才能在这里讨论这些问题。但是,即便是某个学科领域内的专家,同样也不能忽略这些问题。通过这项研究,我们将揭示出,虽然这些问题非常基本,但其存在本身只得到了非常有限的承认。
2 对我们眼下的目的具有根本影响的那些要点,没怎么发生重要的实质性变化,即便在他大量著作的最新卷册与版本中也是如此。罗雪尔的著作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变得僵化了。虽然他的确阅读过孔德与斯宾塞之类作者的著作,但并未读懂他们的基本思想所包含的后果。对我们而言,其《经济学史》(History of Economics, 1874)出乎意料地使人失望。因为罗雪尔最重视的总是他所讨论的那些作者的实践纲领(practical programs)。
罗雪尔的“历史方法”
3 就其目的而言,接下来的分析显然无法为罗雪尔著作的重要性提供一幅完整的图像。情况正好相反。要想获得这类评价,可以参看施莫勒的文章(发表在最新的《政治与社会科学文献史》(On the History of the Literature of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s)上)以及Bücher的纪念演讲词(发表于《普鲁士年鉴》(Preuss. Jahrbücher,卷77,1894, 104f.)。施莫勒的文章在罗雪尔生前就已经发表,Bücher的文章则在罗雪尔去世后不久发表。两篇文章都没有考虑其科学人格的一个最重要的面向,即他对世界的基本宗教态度。考虑到我们这代人对这类问题的主体论视角,这也没什么好奇怪的。我们将会看到,在对罗雪尔的方法做更加精细的分析时,不能把这个因素忽略掉。在这方面,正如他的遗著《对宗教的反思》(Reflections on Religion)所表明的那样,罗雪尔自己完全是“非现代”的:他绝不会为公开表明自己严格的传统信仰而感到窘迫。接下来的分析无意掩饰罗雪尔繁复且显然是不必要的琐细文风。之所以会产生这两个毛病,显然是因为他自己的观点含糊犹疑且常常自相矛盾。从这些观点中衍生出来的具体论点,总是必须根据相同的逻辑立场来判断。就逻辑研究的立场而言,没有任何东西是“自明的”。我们打算对罗雪尔立场的逻辑特征做一个详尽的分析。这一视点已经被忘记很长时间了,今天,在我们的学科中,没人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去批判这一问题的实质方面。但是,我们并不能假定,我们今天因此就比罗雪尔更清楚隐藏在其自身立场中的逻辑缺陷。
4 在我们的讨论中会经常遇到这种二分。我们会看到,它对经济学方法论的重要性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门格尔认识到了。不过他从中所得出的结论部分是错误的。这一区分的精确逻辑表述所具有的某些重要特征,可以在狄尔泰的《社会文化科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ocio-Cultural Sciences)以及西美尔的《历史哲学问题》(Problems of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中找到,这些特征在文德尔班的就职演说《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Natural Science and Historical Science)中第一次被简明地勾勒出来,后来又在李凯尔特的重要著作《自然科学中概念形成的界限》(The Limits of Concept Formation in the Natural Sciences)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戈特尔(Gottl)的《语词支配》(The Domination of the Word, 1901)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角度探讨了经济学中的概念形成问题。尽管受到冯特、狄尔泰、明斯特伯格以及马赫,有时候还有李凯尔特(卷Ⅰ)的影响,但戈特尔的观点基本上是他自己的。就方法论而言,戈特尔观念的某些方面(但不是那些最根本的方面)已经被李凯尔特著作的下半部分所取代。不过这已经是在戈特尔的研究出版之后的事情了。李凯尔特显然不熟悉戈特尔的著作。爱德华·迈耶(Eduard Meyer)《论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On the Theory and Methodology of History, 1902)也是如此,他常常得出与戈特尔一致的结论。这一切可能都是因为戈特尔几乎无法被人理解的乏味文风,后者源于他的心理主义认识论。他小心翼翼地避开传统的、受概念束缚的,并且在他看来是“去自然的”(denatured)语言。的确,他力图用某种表意文字(ideogram)来复制无中介“经验”的内容。众所周知,戈特尔的许多观点,包括其著作的主要论题,都是有争议的。他也并未成功地得出真正的结论。但是,必须认识到,这部别具个人特色的著作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发人深思的精微启迪。在目前这项研究中,我们还会多次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5 注意:它不是这些学科唯一或者最重要的逻辑工具,但却是把这些学科与精确自然科学区分开来的逻辑工具。
6 这些概念把具体的历史事件置于背景之下,这些背景既可以是具体的、个别的,也可以是最普遍的。
7 随着知识的进步,关于现象所处背景之特有属性的知识也会进步。
8 随着关于现象特有属性之知识的增长,有关其具体个别(concrete individual)特征的知识也必然会增长。
9 注意:它不是这些学科唯一或者最重要的逻辑工具,但却是把这些学科与精确自然科学区分开来的逻辑工具。
10 从日常话语角度来看,这里使用的是这个词的特殊含义:在这一意义上,这些概念与自然主义的关系性概念得以区分。这个词的这种含义可以包括比如某个具体“人物”的“性格”素描。今天人们依然对“概念”这个术语聚讼不已。在这里以及下文中,这个术语都是用来指涉那些其目的是为了对感知现象的多样性进行逻辑分析以获取本质性知识的一切概念工具,无论这些工具有多具体。以俾斯麦这个历史“概念”为例。从名字的主人,即感知上给定的那个人物那里,这个“概念”获得了对我们的知识堪称本质的各种性质。这些性质就是他所具有的特征,后者把他界定为一个实施行动、遭受苦难、影响并且被其所处社会历史背景所影响的这么一个人。来看看下面这个主要问题:这些特征到底是哪些?也就是说,方法论能否回答以下问题:是否存在着一种一般性方法论原则,可以把这些特征从科学上同质性的多重实在(manifold reality)中分离出来?目前我们暂且把这个问题放在一边。与此立场相反的观点,请参看比如爱德华·迈耶(Eduard Meyer, 1902)。
11 我认为自己在前文中已经相当接近于李凯尔特的主要观点,至少就这些观点与目前的研究密切相关而言。请参看上文所引李凯尔特的著作。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是检验李凯尔特经济学方法论思想的价值。有鉴于此,我并未按照本该如此的方式进行操作:在所有用到其思想的地方都引述其原文。
12 参照兰普莱希特(Lamprecht)的《德国史》(German History)增订版卷Ⅰ来描述这种立场对历史研究所产生的实践后果,也许是最容易的,只要我们真的重视这个问题。这本书把某些只具有短暂影响的德语文献碎片,说成“对历史学的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因为缺少了它们的存在,就没办法把社会心理中各种不同形式的“印象主义”等所谓法则般的发展,解释得符合这一理论。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他把这些文献碎片说成在理论上很重要。在同书中,其他像克林格尔(Klinger)与勃克林(Böcklin)之类的人物(这些人是让那些接受这一理论的人觉得麻烦的一个原因),则被视为是填补这套理论工具各部分之间缝隙的灰泥。他们被归在“过渡思想家”这一抽象概念名下。同样我们也知道,理查德·瓦格纳(Richard Wagner)的毕生事业之重要性的“成败好坏”,与他的工作对我们有何意味这个问题无关,而在于它是否处在这一理论所设定的“进化路径”中。
13 另一方面,至少在其《体系》最重要的那些段落中,罗雪尔并未接受上述论断。据此我们不能认为,他偶尔做出的这种论断以及与此类似的论断构成了某种清晰的方法论原则。
14 他完全同意劳,要求“我们的理论、自然法则等等,必须总能得到证实,而不能被重商主义者的改革所推翻”。(参见劳在其《文献》[Archiv]上发表的文章,1835, p.37;以及罗雪尔在同一《文献》上发表的文章,1845,p. 158。)
15 相同的观点参见施莫勒对克尼斯著作的评论(载于其《年鉴》,1883,重印收入《论社会科学与政治文献史》,pp. 203f.。特别是p. 209。),尽管他出于纯粹心理上的考虑而在表达上有所保留。也可参见Bücher的《经济学起源》(The Origin of Economics)第一版前言,在那里我们找到了这么一段话:“所有这些研究都被一种统一的观念所支配,即经济史的发展是一个法则般的过程。”由于“法则”一词显然是用来指称某种独特发展,所以这段话只可能有一种意思:要么认为,受法则决定的发展过程,(正如罗雪尔所假定)总会在科学上具有本质影响的那些基本点上不断重复——在Bücher的论述中,只要可以说发生了发展变迁的地方就属于这些基本点;要么认为(这更可能是Bücher的立场),“法则”依赖与“因果”依赖是一样的,因为我们习惯于讲“因果法则”。
16 并非在每一点、在这个学派的所有代表人物的著作中都可以发现这种观点,但是在经济学领域他们的继承者的著作中的确可以找到。
17 参见《体系》section 37中对民族性格与地理之间关系的讨论。他以一种近乎幼稚的方式,把“民族精神”视为终极的“第一因”,以预防出现一种“唯物主义”解释的可能性。
18 这一点无疑受到赫尔巴特(Herbart)关于个体与总体之间关系的心理学观点的影响。至于在何种程度上、在哪些点上受影响这就很难说,跟目前的讨论也没有关系。罗雪尔偶尔会提到赫尔巴特(在第16与22部分中)。众所周知,拉扎鲁斯–施泰因塔尔(Lazarus-Steinthal)的“民族心理学”的兴起是更为晚近的事。
19 参见《体系》卷Ⅰ,section 14。
20 参见其《修昔底德》第19页中对“丹麦”这一概念的评论。
21 我们已经注意到,罗雪尔引证亚当·缪勒作为其国家概念与经济概念的主要源头,这两个概念作为一个整体,与个体并列,并“高于个体,甚至超出了世代”(《体系》,卷Ⅰ,section 12,注2,第2版,p. 20)。另一方面,参见《体系》卷Ⅰ,section 28注1中有保留的论述。
22 我们早在《修昔底德》第21页中就发现了这一观点,虽然在前言第xi与第xii页以及正文第20页与第188页中有所保留。
23 我们将会看到,克尼斯同样认为,“民族”的意涵是无中介明了的(immediately evident),也是直觉明了的,因此无需进行推论分析。
24 第一对二分显然来源于狄尔泰,第二对则来源于文德尔班与李凯尔特。两对二分都意在澄清历史性学科的逻辑独特性。下述论断是李凯尔特的一个基本论题:精神实体被“给予”我们的方式,不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在概念形成方面最根本的差异。狄尔泰认为,下面论题是戈特尔著作(1901)的出发点:内在“经验”与“外在”现象之间的二分并非纯粹的“逻辑性”区分,相反,它是一种“本体性”区分。在下面这一点上,对目前这项研究至关重要的那种观点与李凯尔特非常接近:我们都认为,与“无生命”的自然一样,“精神”或者“智识”现象——无论这些模糊的术语可能会被如何定义——也可以用抽象概念与法则来分析。精确程度不够严格以及量化可能性上的限制,不是由我们这里的概念、法则之“精神”或“智识”对象所特有的属性导致的。相反,真正的问题在于,那些最终会被发现的一般有效性法则,是否有助于理解那些我们认为值得了解的文化实在方面。还应当注意,(依据戈特尔)不能用自然主义的因果推理与抽象,来把握在我们内在经验中被觉察到的“最初的普遍关联”(primal universal nexus)。(实际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往往无法用自然主义的因果推理来获取被我们视为具有本质作用的知识。)一旦我们试图去把握自然现象完整的、具体的实存性,这种情况就会重现于无生命的自然领域中(不仅仅在生物学中,戈特尔承认生物学是其观点的一个例外)。我们之所以没有在自然科学中这么做,并不是由于自然现象的客观性质,而是因为自然科学理论宗旨的逻辑独特性。然而,即使同意了李凯尔特的根本立场,下面这一点也是无可争辩的,李凯尔特自己也不否认:李凯尔特著作中所关注的各门科学之间的方法论差异,并不是唯一的差异。在某些科学中,它们并非真正本质的差别。假设我们接受了他的论题,即“内在”经验对象或“外在”经验对象基本上是以相同的方式被“给予”我们,那么情况就尤为如此。虽然李凯尔特在其著作中如此鲜明地强调,“他人心灵在本质上是不可接近的”,如下事实仍然是成立的:人类行为过程以及一切人类表达都能够被蕴含意义地解释(meaningful interpretation)。至于所有其他的实体,只有在形而上学中,我们才能找到这种解释的类似物。正是依据这种解释,才发现了数学与某些经济学知识的逻辑特征之间的独特联系——许多人包括罗雪尔都强调这种联系。这种联系有着非常重要的后果,代表着对“给定事物”的一种可能的超越,尽管这些后果往往被夸大(比如被戈特尔)。与李凯尔特的看法相反,正是这一界定性标准,使得我们有理由把那些出于方法论上的目的而使用这些解释的学科,一起划归为独特的一组社会文化科学。后面我们会看到,这样一种划分并没有错误地去假定,这些学科具有一种目前尚未成熟的系统科学的基础,即社会心理学基础,这种心理学因此也将具有一种类似于数学的地位。
25 这在经验上是不可能的。不仅如此,基于“法则性”知识所具有的逻辑本质,它在逻辑上同样也是不可能的。“法则”——具有一般有效性的关系性概念——的形成就是利用抽象对概念内涵进行逐步抽离。下文我们会阐明,从一般性概念“演绎出”实在的内容,这种原理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即便作为一种理想,其实现也将遥遥无期。在与门格尔的争论(《年鉴》,1883, p. 979)中,施莫勒做出了如下论断:“一切完善的科学都是演绎性的。只要基本要素是完全被决定的,即便是最复杂的现象,也只能是这些要素的组合。”在我看来,即使是在使用精确法则性概念的最专门领域中,这一论断所支持的东西也站不住脚。后面我们还会回到这一点上来。
26 此处我们不妨使用这一表述而不做进一步澄清。
27 “一般性”这一概念的含义中,包含着虽然简单却常常遭人误解的各种差异,我们总是会碰到这些差异。李凯尔特的一篇十分重要的论文就讨论了这些差异(“Te Four Modes of the Universal in History”, Revue de synthèses historique, 1901)。
28 这个问题在这里的特殊性以及它的一般情况,参见李凯尔特的一位天才学生拉斯克(E. Lask)的杰作《费希特的唯心主义与历史》(Fichte's Idealism and History, pp. 39f., 51f., 64)。
29 这里我们不打算讨论对经济学来说最为重要的那些逻辑问题,这些问题是由对人类动机的解释所能达到的那种特殊的直觉性自明所引起的。戈特尔等人最近已经讨论了这个问题。因为罗雪尔根本没有借用这种观点,所以我们不打算讨论这个问题。对他来说,与获取有关自然中的丛结的知识完全一样,我们从外部进行推论来获取有关人类行动丛结的知识。关于“内省”(introspection)作为一种知识的来源,参见《经济学史》第1036页的简明评论。就在这一评论中,还可以看到罗雪尔那个经常为人所引用的观点,即“归纳”与“演绎”之间的差别只有相对有限的重要性。他把内省等同于“演绎”。但他却没在这里也没在别处处理由这一论断所包含的观点所引发的那些逻辑问题。
30 罗雪尔对在《经济学史》(p. 925f.)中对黑格尔的全面讨论与我们眼下的目的无关。因为他总是局限于对黑格尔有关具体实践问题的立场进行批判。但是,他处理“从抽象的一般性经特殊范畴再到具体的一般性三阶段发展”的方式还是值得一提。在未做任何进一步区分的情况下,他称之为“历史进化最深刻的法则之一”。
31 他把尼布尔(B. G. Niebuhr)也算作自己的老师,在《经济学史》(p. 916)中,为他写了一段精彩的纪念文字。
32 《修昔底德》,p. 19。此处他并没有提到黑格尔,而在别的地方偶尔会提到他(p. 24, 31, 34, 69)。
33 《修昔底德》,p. 28。
34 《修昔底德》,p. 24f.,尤其是p. 27。
35 《修昔底德》,p. 29。
36 《修昔底德》,p. 22。第27页区分了审美真理与科学真理,进一步讨论在第35页。
37 《修昔底德》,p. 35。
38 前言,p. xii。
39 罗雪尔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形式所做的分析,从未像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有关分析那样彻底。他在《经济学史》第1221—1222页(只有一页!)中对马克思所做的令人吃惊的苍白驳斥表明,到那时(1874)为止,他已经把黑格尔著作的内容忘得一干二净。
40 参见《修昔底德》,p. 10。
41 《修昔底德》,p. 35。
42 《修昔底德》,p. 58。
43 《修昔底德》,p. 188。
44 即使在美的产生(aesthetic production)这个问题中,他唯一感兴趣的“最本质的特征”(艺术家尝试也应当尝试去现象中把握它),也只是“在一切时代,在所有人中间,在每颗心灵里反复出现”的特征(《修昔底德》,p. 21,就像《赫尔曼与窦绿苔》中的描述和修昔底德笔下的演说那样)。
45 参见《体系》section 22,卷Ⅰ。
46 参见对这个问题的一种讨论,李凯尔特,p. 245f.。
47 在《修昔底德》第20页他声称:“所有历史命题都是基于无数的类比。”如前所述,这一论断与一种错误的观点密切相关,后者把——目前还不发达的!——心理学研究视为精确历史研究的前提。鉴于他在前言页xi中激烈地反对误用历史类比,这一论断越发出人意料。
48 比较《修昔底德》,p. 195。
49 参见《体系》section 13,注4,卷Ⅰ。
50 罗雪尔对待奇迹的态度是适度而有保留的。(比较《对宗教的反思》[Reflections on Religion],p. 10, 15及其他段落。)他与兰克类似,试图仅根据自然主义动机来说明具体历史事件。一旦上帝进入了历史,我们的知识就达到了极限。
51 因此,总的来说,罗雪尔并未离开康德分析逻辑的基础。但是,他并未正确地运用康德的逻辑。看起来他对康德逻辑的基本要素也不怎么熟悉。他对康德的参考仅仅来源于《人类学》(第Ⅱ部分,《体系》注6,卷Ⅰ)以及《道德形而上学》。罗雪尔《经济学史》(p. 635f.)中讨论康德的部分非常肤浅。康德仅仅被视为“主观主义”的一个代表。这表明罗雪尔极度憎恶纯粹形式上的真理,这种反感不仅出于一名史家的立场,也源自一名有虔敬之心的教徒。
52 罗雪尔同样也引用了洪堡的研究(《柏林学术院公报》[Proceedings of the Berlin Academy],1820),这些研究最近成了争论的主题。参见《修昔底德》,p. 44。他也频繁地参考了格尔维努斯的历史学著作。有许多研究论述了格尔维努斯著作中“理念”(idea)的形而上学特征的逐渐消退,其中可以参看Dippe的耶拿博士论文,1892。
53 参看他在《修昔底德》(pp. 230–231)中对德罗伊森(Droysen)关于“无偏问题”(question of impartiality)的观点所做的反驳。在这一点上,他的老师兰克很可能会赞同他的立场。即便是罗雪尔那里的历史分期所具有的形式特征,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是他追求“客观性”的结果。在他看来,这些时期只有一个无可争议的基础:它在于民族会“变老”这个简单的事实。
54 众所周知,这就是为什么罗雪尔会认为,对已经发展完备地摆在我们面前的古典时期的文化发展进行研究,能够大大促进我们对自身发展的理解。爱德华·迈耶的一些早期著作表明,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他受到了罗雪尔这种观点的影响。但是——可能是为了回应兰普莱希特采取的方案——我们将会看到,他现在秉持的那种观点,其本质特征已经呈现在克尼斯的著作中。
55 在一篇发表于《施莫勒年鉴》(1897)的文章中,下面我们会引到这篇文章。
56 罗雪尔并不赞同现代历史学家们的观点(冯·贝娄[v. Below],Historische Zeitschrift,81, 1898, p. 245),后者诉诸“法则性发展这一僵化概念”,并使历史学承担起把我们从“源于我们对一般性法则的依赖这种自然科学理论所带来的压迫感与愚弄感”中解放出来的任务。罗雪尔从最后的审判这种宗教观念角度来看待人类的进化;也就是说,认为人类的进化是受时间限制的(temporally limited)。上帝已经决定了一个民族生活形式的发展将沿着某一路径经历某些阶段,这一事实几乎不会影响政治家的职业义务与职业乐趣,就像衰老与死亡意识并不会使个体绝望瘫痪一样。再者,经验表明,冯·贝娄在这一点上是错的。他对于先验构造(a priori constructions)的批评原本显得思路敏锐,大获成功,但在这里却显得推理方式有些过于“建构性”了。最激进的那些政治改革者已经受到了加尔文教预定论、人是机器的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巨变的信仰之深刻影响。在下面的讨论中,我还会多次回到这一点上来。
57 在此处以及下文中,“自然科学式的”都应该被理解为“法则性”的。因此,这一表述指的是自然科学的精确方法。
58 参见《体系》卷Ⅰ,section 37的一个典型段落,以及下面引到的《修昔底德》中的那些段落。
59 《修昔底德》,p. 58, 59, 62, 63。
60 《修昔底德》,p. 43。
61 整部著作的结论是这样的(p. 502):“因此,一切正值衰落的时代所设计的美妙蓝图,收获的都不是许诺过的自由与福泽,而只是深重的奴役与艰辛。”
62 在当代历史学家中,兰普莱希特最先运用了这类生物学类比及概念。在他的著作中,我们同样发现,民族“被实体化”(hypostatized)为“社会心理”实体,兰普莱希特明确宣称(Jahrb. f. Nationalökonomie, 69, 119),这一实体经历了“一种生物学的”发展;也就是说,以“典型的”“有规律的”阶段发展,依据明确的发展法则推进。这种发展被说成是民族“心理能量持续增长”的过程(Deutsche Zeitschrift f. Geschichtswiss.N.F. I, 109f.)。科学的任务是用一种“完备的发展”来观察并“因果地(?)说明”典型的、反复出现的文化时期在一个民族中的必然继替。这些反复出现的时期,出现在一切“正常发展的”民族中。民族这个概念,连同“完备的发展”,都可以在罗雪尔的著作中找到。兰普莱希特的“八度音程”(Diapasons)(!)乃是基于罗雪尔《修昔底德》第四章中的讨论,他不过把罗雪尔的材料重新印到自己的文本中。兰普莱希特对艺术史的半吊子建构显然也是这么做出来的。除了“泛灵论”“符号论”以及“主观主义”之外,甚至对用来区分各个时期的范畴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兰普莱希特所用的逻辑工具——把“民族”实体化为心理过程的集体承担者,“社会心理学”必须承担起对“民族”的讨论——与一切“有机”论的工具都是一样的。依赖“大数定律”来论证(不考虑“个体”经验“自由”的)总体社会现象中的变迁所具有的“法则性规律”,这种做法同样在他的著作中一再出现,尽管有所隐藏。罗雪尔与兰普莱希特的唯一区别在于,前者的著作蕴含着审慎的良知。罗雪尔从未相信,可以依据某个或某套抽象的概念,把宇宙的本质表述为一个整体。在实践中,罗雪尔的确对他的概念图式做了某些限制,然后用它来做分类或阐述。但是,他从未把证实这一图式作为其科学工作的宗旨,因为那样会损害其研究的客观性。参见本文在第67—68页讨论过的罗雪尔《修昔底德》中的那段话。
63 包含在罗雪尔《从历史角度看经济学》(Economics from Historical Viewpoint)一书卷Ⅰ的一篇讨论经济学与古典时期之关系的文章中。这篇文章发表于1849年。
64 参见section 64结论及其附注中那些极具个人特色的论述。罗雪尔观点的一个鲜明性质是其流溢论逻辑。另一个则是它显示出来的明确的宗教影响。但是一定要注意,罗雪尔的表述小心翼翼地避免直接诉诸神圣秩序。
65 有鉴于此,罗雪尔只对民族的“消亡”做出了相当模糊的论述(section 264)。“一切理想的必然腐朽”以及“由愉悦引起的衰弱”,据说扮演了某种角色。在《经济学史》(p. 922)中,当他宣称中产阶级在文化发展某些时点上的消失,是“高度文明的民族老化的主要形式”时,就把自己与尼布尔的观点联系起来了。罗雪尔的乐观主义受到宗教的影响,因此他的立场与历史哲学(比如菲尔坎特[Vierkandt]的学术著作)中的现代文化悲观主义没有本质的联系。罗雪尔关于一切“有机体”——因而也就是“民族生命”——“必然”“衰亡”的观点,在其著作(section 16,注7)后来的版本中,作为他与施莫勒的一个分歧被一再重申。罗雪尔(《修昔底德》,p. 469)以亚里士多德为权威(《政治学》,V, 7, 16),竟然声称下面这种说法是“最深刻的进化法则”之一:把一个民族推到其文化发展之顶端的那些“力量”,只要它们持续起作用,就会导致这个民族的崩溃瓦解。我们在其《体系》(section 264,注7)中找到如下这种论断:“伟大领袖因其对世界进行坚持不懈的征伐而赢得荣誉,再有50年同样的坚持,他们肯定(!)又会失去这些荣誉。”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一种半柏拉图,半黑格尔,并纠结着宗教在内的观念,即关于有限性(fnitude)的“观念”,这是不可撼动的神谕,一切发展过程都必然打上它的烙印。
66 只有当“民族”概念被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政治组织时,民族的“消亡”才是可能。这就意味着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理性主义的抽离。由此观之,“老化”这一概念就完全成了关于某段时间之流逝的观念,变得毫无内涵。
67 当然,罗雪尔并未注意到这一重要的逻辑区分。尤其是,在section 22注3中,他把概念抽象等同于把某个模式分解成其构件。在他看来,解剖学家对肌肉与骨头的分割类似于抽象。
68 我们来回忆下,在《修昔底德》中,他针对因果原则都说了些什么:应该把“更重要的现象”视为个体现象得以流溢出来的真正基础。参见本文第69页。
69 参见本文p. 70f.。
70 Bücher(1894)发现,罗雪尔并未“从他自己学科的概念工具中”得出他的分期原则。但是罗雪尔(以及我们将要见到的克尼斯)是否本可以做到这一点,我们不得而知。至于逻辑上是否可能就更不清楚了。比如,从方法论角度来看,就不知道这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71 结集为《政治学: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的历史自然哲学》(Politics: the Historical Natural Philosophy of Monarchy, Aristocracy, and Democracy)。
72 参见欣茨对“罗雪尔的政治进化理论”所做的恰如其分的评论,载于《施莫勒年鉴》,21(1897),pp. 767f.。
73 此处我们不打算考虑这一立场在方法论上是否牢靠。
74 第Ⅱ部分:“即使对纯粹的计算理智(calculating intelligence)来说,也必须认识到,无数的制度……对每个个体……都是……必需的。但是,如果没有普遍意志,它们就完全不可能,因为没有一个个体能够做出它们所要求的牺牲。”《经济学史》(p. 1034)中的一个观点与此非常接近,在那里我们找到了如下泛泛之论:“相争予夺的利益范围越大,利益集团对未来的看法越是长远,则理智的自我利益诉求越趋近于道德良知(conscience)的要求。这一论断中包含着历史主义很可能会陷入其中的虚假道德的显著特征。
75 这里(section Ⅱ,注6)罗雪尔引用了康德在《人类学》中的讨论:德性(virtue)在何种意义上会限制追求生活愉悦的偏好。后来到了罗雪尔的著作里,“普遍意志”变成了某种客观社会力量的流溢。在后来的版本中,他强调自己所理解的普遍意志,本质上与施莫勒称之为“道德”的东西是一样的。我们将会看到,克尼斯在其主要著作的第二版中不同意这种立场。
76 古典经济学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古典理论乃是基于一个假设:在经济生活中,科学只需要考虑一个稳定而简单的动机,即“自我利益”。在交换经济中,自我利益的表达是通过设法最大化私人经济利益来实现的。在古典理论看来,仅仅把这种本能考虑进来,并不意味着抽象。
77 众所周知,即使是劳也没有得出这一原则的逻辑后果。他只是说,自我利益的普遍影响,来源于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然本能”,这种本能是正常的。其他“精神上的”或“高尚的”动机,无法为“法则”的确立提供基础,因为它们是非理性的。在他看来,确立法则理所当然是科学唯一可能的目标。
78 从“史前”(prehistorical)经济学角度来看,人并非当代理论中抽象的经济人,而是理性主义政治理论中抽象的公民(citizen)。这种观点出现在劳的《经济学理论要义》(Fundamental Elements of Economic Theory, section 4)如下典型的论述中:“国家是由共同生活在法治之下的许多人……所组成。他们……享有某些权利,所以被称为公民;他们的总体是由政治科学意义上的Volk,即民族所构成。”对劳来说,“与血统及个性(individuation)发展相关的、历史—谱系意义上的‘民族’一词”,具有一种不同的含义。关于这一点请比较克尼斯,第一版,p. 28。
79 更深入的分析将会表明,这种区分乃是源于一种清教主义特有的观念,后者对“资本主义精神的起源”有着重要作用。
80 众所周知,亚当·斯密(与曼德维尔及爱尔维修相反)并未认为,这种等同乃是基于私人生活中的自我利益支配。
81 《体系》,卷Ⅰ,第section Ⅱ(第2版,p. 17)。
82 有趣的是,早在弥尔顿的《失乐园》那里就已经提到了这一点。见贪欲之神(Mammon)对堕落天使所说的话,这种观点可被视为清教徒思维模式的一种颠倒。
83 对那种认为人应该期待在历史与人类生活的外部事件中发现类似于神义论东西的观点,罗雪尔(《对宗教的反思》,p. 33)持拒斥态度。同样,他也反对席勒的观点,即把“世界历史”等同于“世界法庭”。他提出这些论点时简洁明晰,你大概会认为这应该出现在更为晚近的进化论者的著述中。他的宗教信仰使得“进步”这个概念变得可有可无。众所周知,兰克既是个严谨的学者,又是个虔诚的教徒,在主观上他对“进步”观同样也很冷淡。只有当人的条件的宗教重要性被破坏,从而需要给它赋予一种不仅是此世的,而且是客观的“意义”时,才会产生对“进步”概念的需要。
84 《体系》,卷Ⅰ,section 13。罗雪尔在《修昔底德》(p. 201)中就已经采取了相同的观点,他在那里毫无保留地宣称,一切成功的历史说明都是循环的。推论知识的独特性来源于构成经验科学研究主题的那些实在对象之间的相关。它不同于(黑格尔)哲学中概念的主从关系(the subordination of concepts)。但是,在《修昔底德》中,还没有区分历史与(无生命)的自然。甚至在《体系》中也没有明确区分。罗雪尔是这样阐述的(section 13,第2版,p. 21):风可以被视为风车转动的原因,这一事实并未包含一种相互的因果关系(风车是风的原因?)。这种阐述显然是不精确的,也是无效的。同样的问题好像也出现在狄尔泰那里(《柏林学术院公报》[Proceedings of the Berlin Academy],1984, 2,第1313页及其他许多段落)与戈特尔(1901)的立场中,虽然不是很确切。他们认为,我们在知识的(人类)精神对象之间所体会到的那种“充分互赖性”(complete interdependence),与只能对其做“退化”说明(degenerate explanation)的无生命的自然之间,存在着——“不仅是逻辑上的,而且是本体论上的”——根本差异。戈特尔承认,生物学的研究主题必然要求使用拟人化的(anthropomorphic)概念,因为生物现象的性质是独特的。另一方面,罗雪尔认为,应该用生物学概念来研究社会生活。对此观点进行详细的批判超出了本研究的范围。但是,下面这一点还是应该注意:在无生命自然与内在经验领域(假设这种区分可以被接受)中,在只要我们力图根据其完整(full)、具体而绵密(intensive)的无限性来看待个别现象,就会在完全相同的意义与程度上,面对“互为因果”与“充分互赖性”。再者,对“拟人化”这一概念进行更加仔细的分析表明,其影响已经遍及一切有关自然领域的研究。
85 这是那种对黑格尔观点持拒斥态度的社会“有机”观念在认识论立场上的鲜明特征。有一种观点声称,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处在一个幸运的位置,能够透视构成社会总体的那些“最细微要素”的内部结构,这些要素必然贯穿了一切社会关系。门格尔及其诸多追随者已经指出,情况恰好相反。基尔克(Gierke)在其柏林就职演说《论人类联合的性质》(The Nature of Human Associations, 1902)中为“有机国家论”打开了另一个切口。他也持罗雪尔的认识论立场,这一点很重要。他声称,国家的总体人格(personality)本质是“神秘的”,从科学角度来看,它必定还是“隐蔽的”。不仅在经验基础上是这样,在逻辑上也是如此(p. 23)。它只适合做形上解释(基尔克提出“想象”与“信仰”两种方式)。基尔克的分析可能是直接针对着耶利内克(Jellinek)的批判,后者在我看来是确凿可靠的。基尔克持有共同体“生活的超个体统一”这种观念也是不难理解的。对他——以及对科学——来说,这一观念的确很有启发作用。然而,当基尔克不得不把道德观念的内涵,甚或(1902, p. 22)爱国精神的内涵视为实体,以使人相信这些情感的力量与重要性时,又确实令人费解。他还通过相反的方式来推理,即从这些情感的道德重要性推断他所谓共同体人格(communal personality)的实际存在,进而把这些情感实体化。鉴于所有这一切,黑格尔对施莱尔马赫的那些反对意见就更加适合用来反驳基尔克。在基尔克的意义上,如下三点都不构成总体本质(total essence):(1)调控一个社区的规范体系,(2)受这些规范调控的那些个体成员之间关系的(被客观看待的)总体性,(3)被这些规范与关系所引导的那些个体(被视为事件丛的)行为所受的影响。它们也不具任何形上地位。但是,这三者合起来就“不仅仅是个体力量之和”。同理,买卖双方受法律调控的关系及其后果,不能被简单地视为这二者的利益之和。然而,这种关系根本没什么神秘可言。在那个规范与关系体系背后,并没有什么神秘本质,而只是一种对人的欲望与情感起支配作用的道德理念。一个像基尔克这样的理念论者,真的会把理念的追求视为找“空话”来说,这让人难以置信。
86 人们立刻会想起莱恩克(Reinke)的现代生物学理论的“主要特征”。当然,他已经剔除了为那些理论所必备的、服务于有机体的目的性(purposefulness)之现实基础的形上特征,把它们解释为完成态(forma formata),而非进行态(forma formans)。结果,他排除了这些特征对思辨性的宇宙观可能具有的所有助益,而没有从经验观点中获得任何教益。参见莱恩克(Reinke)与德留斯(Drews)在《普鲁士年鉴》(Preuss.Jahrbücher)最后一期上的争论。
87 毋庸赘言,在大数法则的这种用法与凯特莱(Quetelet)的“平均人”(average man)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为二者都是错的。但是,罗雪尔(《体系》,卷Ⅰ,section 18,注2)原则上并未真正拒斥凯特莱的方法。他说明道:“只有当这些事实”能够依据“已确立的进化法则”来说明时,统计学才可以“声称它们属于自己的分内之事”。收集其他(未经说明的)数据系列,就好像在做“未完成的实验”(section 18)。在这里,对“法则”决定作用的信念就与科学家——希望对实在进行理解而不是把它还原成公式——的健康本能相冲突。
88 我们只关注这个问题的逻辑面向。任何试图为罗雪尔的经济政策观提供系统分析的想法,都远远超出了我们眼下的目的。
89 在其主要著作中,经济政策问题被附加在讨论理论的相关部分后面。罗雪尔自己也强调了这一点。
90 罗雪尔显然也已经不再信奉这种观点了。在其体系的各个严格理论性的部分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纯粹的物质经济(purely material economy)判断,从第(Ⅰ)部分开始,就已经表达了一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只要所有人都感受到了那些独一无二的且完全值得提倡的需求,只要他们清楚地意识到了满足这些需求要采取什么手段并自由支配这些手段!”在他对生产力这一概念的讨论(sections 63f.)中,以及对“理想人口”的论述中(section 253),我们也能找到类似的内容:“当最大多数的人能够同时最大程度地满足其需求时,经济发展就到达了顶峰。”
91 section 25:“儿童的学步车与老人的拐杖对成年人只能构成障碍。”“一个民族有多少独特的属性……就有多少不同的理念。”还有,“在一个民族及其需求中产生的一切变迁,都会导致该民族的经济理念发生相应改变。”(section 25)
92 即使在日常生活的伦理领域中,他也不承认道德律令会受到任何主观限制。可以比较他特别引述的歌德,反对用“甜点师傅的道德”来约束天才,《对宗教的反思》,p. 82。一种有关浮士德的极具小资产阶级色彩的观点,参见《对宗教的反思》,p. 76。
93 参见他在一个民族必然具有的个体(individual)经济理念与身材各异的人同样也必然具有的(但同样也能被客观决定的)个体衣着尺寸之间所做的比较(section 25)。但是,最重要的地方还请参看section 27的论述。在那里,罗雪尔得出了一个完全乌托邦式的结论:一切党派冲突都源于对真正的进化状态缺乏足够的洞见。
94 《体系》,卷Ⅰ,section 15, 264。兰克也以同样的方式看待“政治经济学”的任务(《文集》(Collected Works),卷24,p. 290f.)。
95 《体系》,卷Ⅰ,section 24。在这一点上,罗雪尔完全赞同古典经济学。
96 在其著作后来的版本中,罗雪尔批评考茨(Kautz)的《经济学史》(History of Economics),其中有一个论断(section 26,number 2):“考茨不仅把历史学,而且把‘推理这种实践道德能力’视为经济学的来源。这样一来,科学就不仅仅是一个民族经济生活的代表,而且还构成了一种理念模式。我没有看到他力图区分的这一差异(contrast)。除了推理这种实践道德能力——只有这种能力可以理解历史——以外,每个时期的理念也构成了该段历史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也即,一般来说,时代的需求在这些理念中得到了最为清晰的表述。当然,这种历史经济学家既不是没有筹划改革的意愿,也不是缺乏这种能力。原因依然在于,要保证这些计划绝对比既存的各项安排更好,并在此基础上来支持这些计划,对历史经济学家来说将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另一方面,他可能采取一种方式来支持这些计划,即确定目前存在着一种需求,历史经济学家的计划可能会使得这一需求得到最有效的满足。”这些黑体字行文的第一段,以其自身的方式,为历史研究的“无预设地位”问题提供了一种经典答案。目前而言,这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后面我们还会涉及。在第二段黑体文字中,包含着对进化、义务与道德的一种奇特的“进化—历史”(evolutionary-historical)混淆,虽然表现得不是很明显。接下来我们也会考虑这一点。在这个段落中包含着一种诉求规范的世界观,来源于历史进化这个方法论概念。这里牵涉到的问题与另外一些问题本质上是一样的,这些问题出现在自然科学观对进化的看法所发生的类似过程中,直至今日我们还能见到这一过程。举个例子来说,假如某些进化论者天真地建议宗教“去结交些新朋友”,仿佛宗教的命运可以像一个婚姻不幸的女人的手那样被操控。罗雪尔拒斥伦理进化论而钟情于他的观念论——在宗教意义上的——心理学。即使与其宗教立场相冲突的达尔文主义毫无问题,他也会这么做。参见《对宗教的反思》,p. 75:“对超越物质世界漠不关心的人,会以泰然自若的心态来看待罪,尤其是高度文明化的罪。他会视罪为一种尚未到达的完满状态。但事实上罪是一种绝对的恶,它与我们本性深处的内核格格不入,甚至是对它的致命威胁。”我们其实已经明白,就神正论观念而言,道理也是如此。罗雪尔相信,个体的发展在死后还会延续——这种看法在今天的神学中几乎已经站不住脚了,正是这种信念使得他相信这种观念在宗教上是可能的。(《对宗教的反思》,p. 33。参见pp. 7–8那些几近童稚的论述。)
克尼斯与非理性问题
97 再者,在几乎没什么理由说明的情况下,罗雪尔的《体系》详细地参考了克尼斯的著作。在他的《经济学史》中也包含了对克尼斯著作的有见地的讨论。克尼斯对此做出了批评,有些批评甚至非常犀利,但罗雪尔却并未充分回应,这一点当然就很奇怪。他也并未根据这些批评来修订自己的立场。
98 这些无法理解的句子的一个例子,参见第一版,p. 203。
99 这一分析只与某些逻辑问题的发展相关。因此我们不打算进行这样一种彻底的重建。考虑到这一分析的目的,我们将从此书的第一版以及克尼斯写于1850年代的那些文章开始着手。只有在对早前版本中的材料做了进一步阐发的地方,我们才会用到第二版及以后的作品,尤其是《货币与信贷》。在出现新的逻辑与方法论观点的地方,我们会简要地讨论在克尼斯后来著作中所包含的各种不同观点。事实上,后来这些著作几乎没有包含有关这种描述的材料。这些不同的观点在第一版中就已经出现,它们也将得到简要讨论。与罗雪尔的著作一样,克尼斯著作的特征使得其研究结果完全无法被归入“历史经济学”。我将揭示出克尼斯的观点是如何与时至今日也没能得到解决的那些理论问题联系起来的。我无意提供一幅克尼斯的肖像,而只打算勾勒出必将在我们学科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将力图揭示出他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以及基于他的假设——许多人仍旧怀有这些假设——他为何必须如此处理这些问题。显然,无论如何也不能说,这种分析足以充分描述克尼斯著作所具有的智识重要性。事实上,这第一部分中所包含的论述无疑会表明,我不过是“借”克尼斯来讨论这里所提出的问题。
100 第二版,pp. 1f.以及215。
101 与第一版p. 119比较。除非特别注明,否则以下引证都来源于这一版。
102 这一点他在p. 344说得很明确。
103 总体(collectivities)作为可被独立辨别出来(indentifable,似应作“identifable”)的事项消失了。因为它们包含着“行动”,所以克尼斯认为它们是非理性的。
104 pp. 237, 333–34, 352, 345。
105 施莫勒在讨论克尼斯的著作时,就已经反对克尼斯在如下基础上来表述这个问题:即便自然现象也不是以完全相同的方式重复发生(On the History of the Literature of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p. 205)。
106 例参欣内堡(Hinneberg),《历史学杂志》(Historische Zeitschrift),63(1889),p. 29,他认为自由问题是“一切社会文化科学的根本问题”。与克尼斯非常相似,仅以史蒂夫(Stieve)为例,他认为“人类意志自由这一事实”排除了自然科学法则性规律的可能性(《德国历史科学杂志》(Deutsche Zeitschrift für Geschichtswissenschaft),Ⅵ,1891, p. 41)。梅尼克(Meinecke)相信(《历史学杂志》,77, 1896, p. 264):“如果我们认识到,成千上万自由的未知因素的作用都被历史大众运动所淹没,那么我们就不会把这些运动仅仅视为是那些具有因果效能的力量伴随着法则性规律在起作用。”在266页,他把这种“未知因素”——人格的非理性“残余”——描述成人格的“内在避难所”。 特赖奇克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带着某种崇敬之心,提到了人格的“enigma”(谜,不可思议的东西)。这些论断的内部显然包含着一个在方法论上正当的内核:劝谏人们不要忽视某些问题。但是,它们都是基于同一个奇特的观念:一门科学或其对象的尊严,就在于这些对象所包含的、完全无法为我们所知悉的那些特征。这样一来,人类行动的独特意义就在于,它是无法说明,因此也是无法理解的。
107 在此我想澄清一点,即我无意探究下述问题:“从”这里可以得出什么实用性的经济学方法论后果吗?目前的这篇文章出于自身的考虑只研究逻辑关系知识。由于理论经济学是有价值的,所以这种知识同样也是有价值的,无论它是否能够为“实践”提供“指导方针”。
108 就历史学而言,知识论能够确定价值关系并分析它们对历史知识的重要性。但是,它没法为价值的合法性提供基础。
109 西美尔的论述显然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即只要一个“大众现象”出现在历史丛结(historical complexes)中,它就具有一种具体性(《历史哲学问题》(The Problems of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第二版,第63页末尾)。这无疑也符合西美尔自己的意图。众多个体的抽象同质性构成了一个“大众现象”。但是,这样一个现象,其历史重要性却在于众多个体共同属性所具有的具体原因、具体结果的具体内涵(比如,一个具体宗教观念或一系列具体经济利益的历史重要性)。只有真正的(也即,具体的)对象,就它们有一个具体的结构而言,才构成了真正的原因。对这些原因的识别构成了历史性研究的一个主题。“实在基础”与“知识基础”这两个范畴之间的关系以及历史方法论问题,参见我对爱德华·迈耶及其他人的讨论(“驳爱德华·迈耶”,《科学哲学论文集》(“Critique of Eduard Meyer”, Collected Essays o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1968, pp. 234f.)。
110 举例来说,甚至在他的《民族心理学》(Psychology of Volks)中也是如此。
111 《逻辑》(Logic)(第二版,Ⅱ, 2, p. 267f.)。
112 此外,没人比李凯尔特更清楚地表述了这一点。事实上,这正是他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The Limits of Concept Formation in the Natural Sciences)一书的基本主题,这本书——在这个特殊点上——可以被视为对狄尔泰立场的一种攻击。令人吃惊的是,由于许多“社会学家”具有一种盲目的狂热,他们仍然忽视这一点。
113 在心理学主义的进化理论家的著作中,这种论断可能会以如下论题的姿态出现:只要出现进化,就必然是这些“价值”趋向上的进化。事实上,问题就在于,只有当一个给定的变迁展示出某些价值关联,只有——从一种基于价值的观念立场来看——当它是“相关的”,也即,它要么构成了某种“价值变迁”,要么在因果上与某种“价值变迁”相关联,我们才会把它描述成一种“文化进化”。
114 关于这一点,参见文德尔班的《论意志自由》(On the Freedom of the Will),pp. 161f.。
115 在这一点上,用经验科学所具有的真正的或所谓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结果来构建“世界观”这一事实就已经变得微不足道了。这一现象以其经典的纯粹形式再现于哈特曼(L. M. Hartmann)的《历史进化》(Historical Evolution)最后一章所得出的那些“糟糕”的结论中,而马赫的某些评论就已然得出了这些结论(《感觉的分析》[The Analysis of Sensations],p. 19,注12)。《历史进化》这本书中有一些明显错误,对此我将另行讨论——本书的作者当然配得上作为学者的崇高声望。抛开作者的意图,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这本书还是很有教益的。(关于这本书,参见F. Eulenberg的评论,载于Deutsche Literatur-Zeitung, 1905,第24期)
116 《心理学的基本要素》(The Fundamental Elements of Psychology),卷Ⅰ,Leipzig,1900。很快我们会对这本书重新做一个完整的讨论。
117 有鉴于此,不应该把“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问题视为方法论中的关键问题,Bernheim就是这么认为的(《历史方法》,第三版,p. 97)。
118 当然,L. M. Hartmann(1905)的观点表明,这一概念的本质仍然没有被理解。后面我还会谈到这一点。
119 对这些观点的进一步分析,参见文德尔班的《论意志自由》,pp. 19f.。
120 这并非意味着,在逻辑上或经验上,“概括”的基础与解释无关。这一点很快就会得到明确的强调。这里我们只强调一点:在现象学上,“解释”根本就不属于“把对象纳入概括”这一范畴。稍后我们会看到,其根本的认识论特征是很复杂的。
121 我们会看到,只有在一种非常形象的意义上才可能说“复制”。但是,在这一背景下——牵涉“可解释的”事物与“不可解释的”事物之间的现象学区分——这种表述的效力是明白无误的。
122 如果这一评价缺乏理据的话,那么即使对某一作品做正面评价也是冒昧的。我应该指出,在这本书中,只有与历史性学科的认识论问题紧密相关的那些部分,才与我们目前的讨论有关。尽管我不是这一领域中的专家,但我相信自己有能力评估它们的价值。我会控制自己,绝不会去对非常有趣的心理学方法论讨论下任何判断。我也不会到职业心理学家那里去咨询它们是否有用。因为目前这些学者的行为有一种趋势,类似于诗中那两头狮子:它们吞食掉一切,一点能吃的残羹冷炙都不留。针对明斯特伯格的某些具体论述——尤其是论及心理向大脑内向投射所具有的“认识论”基础的那些陈述——我认为即使是非心理学家也可以存疑。在这一点上,有必要讨论一下“认识论的限度”。尽管在认识论问题上重新燃起的兴趣是有益的,但也能导致一种危险倾向,即诱使人们用逻辑原则来解决经验问题。结果就会导致经院哲学的复兴。
123 我们只打算讨论这些点。因此,许多在明斯特伯格看来肯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主题就根本不在考虑之列。不但不会讨论心理(psychical)成为实验心理学研究对象的方式,也不会讨论“被直接经验到的实在”“有担当的行动者”等概念。从明斯特伯格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本质上是围绕着“主观化”科学与“客观化”科学的界限,尤其是历史学应该如何归类的问题产生的争论。李凯尔特对明斯特伯格这本书做了一个简明易懂的分析,参见《德国文学报》(Deutsche Literature Zeitung),1901,第14期。
124 接下来我们会反复回到这一点上来。
125 另一方面,明斯特伯格认为,可以用心理学来填补我们脑解剖知识中的空白。参见p. 92。
126 在我看来,这些逻辑缺陷包括如下几点:(1)明斯特伯格不理解,一切经验给定的多重特征都是无限绵密的(intensive infnitude)(p. 38)。这就构成了经验科学中一切主题选择都会具有的(“否定性”)预设。李凯尔特已经注意到,只有当一个人接受了如下几近危险的观点时,他才可能犯这种错误:把经验给定特征的总体等同于那些对我们很“重要”的特征——后者因此也就是选择的产物。这种立场与另一种错误共同导致了(2)一种看待“法则”与“具体个案”之间关系的错误观点,尤其是那种认为可以从法则中演绎出具体的、“客观化的”实在的观点(p. 39)。如此看来,这一错误在下面这段话中表现得最为明显(p. 114):“假如尼禄经验到了不同的感觉,那么可能就有必要改变这一理想的心理学体系。”因为如果已经对“条件”做了充分完备的描述,那么法则就能够涵括哪怕是最具体的个案。即便是关于个案的法则也是可能的。明斯特伯格没有考虑下面这一点:如果尼禄具有一套不同的经验,那么他获得这些经验所基于的那一系列条件也将会变。关于这些“给定条件”,需要说明两点。首先,它们不仅包含了尼禄所有预感等东西的原因,而且包含了古典时期整个历史发展的原因。因此,无论如何千变万化,它们也不能穷尽任何一门心理学的主题。其次,即使我们把这些原因完全视为“给定的”,也只有当满足如下条件时,才可以说它们在数量上是有限的:在开始对尼禄进行研究时,我们就只把其感觉的某些一般性临床心理学面向视为说明的唯一对象,而不是他的总体感觉。因此,研究——无论我们对这些面向的“详细说明”有多完备——的对象就被选择所决定了。事件的“历史性”——也即事件中只能被历史地说明的那些特征——正好是由这些条件恰巧在这一背景下所具有的经验实存性这一事实所构成的。不可能从某一法则(或某套法则,无论这套法则有多庞大)中把这一事实演绎出来。(西美尔在《历史哲学问题》第二版第95页中的表述同样容易让人误解。他声称,如果我们的法则性知识是绝对完备的,那么“一个单一的历史事实”就足以“穷尽我们的知识”。这种情况下,这个“单一”事实就必须具备无限宽泛的内涵。假设改变一粒沙子的位置会改变宇宙中所有单一事件的发生方式。同样假设我们的法则性知识是绝对完备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还是沿用这个例子——有关这粒沙子在某个给定时点之位置的知识足以确立关于所有砂粒位置的知识。相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有必要知道每颗砂粒——以及所有其他对象——在另外一个时点的位置。)(3)李凯尔特已经指出(《德国文学报》,第14期),明斯特伯格一再表示,他对某些“一般性”东西很关注。这个一般性概念仍然是模糊的,直到李凯尔特发展出一种根本不同的一般性概念。(区别在于:普遍重要性(universal significance)与一般有效性(general validity)的对立。)这种错误与错误(1)有关。(4)尽管明斯特伯格敏锐而精炼地揭示出了这两种科学的异同,但是可以承载这么多不同逻辑内涵的主—客体关系,却从未彻底澄清。明斯特伯格所提供的概念定义也并非始终如一。(有两处,一处在35页中部,另一处在45页顶部,大概因为一时疏忽,“进行认识的”主体与“采取立场”的主题被混同起来。)这就导致在明斯特伯格看来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客观化”概念发生了严重的动摇。因为关键问题在于:这一概念可以被合法地用于哪些地方?历史学及相关学科可以被视为“客观化”(objectifying)的吗?明斯特伯格声称(p. 57),作为“观察者”的主体(因此这个主体同时也是面对已被客观化的世界的主体)是真正的主体,其实存性已经被“抽象”掉了。但是,他的论述在这里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要么作为“观察者”的主体在现实中以实际主体的地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实存性——仅仅从知识进步的角度来看——是建立在经验知识价值的实现这一基础上的。要么是另一种情况,即这种主体仅仅只是一种理论构造,是“认识论上的主体”,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常常为人所诟病的“总体意识”(consciousness in general)。明斯特伯格把“分解成‘要素’”这一概念,甚至“重建‘终极’要素”这一概念,都纳入到“观察经验”这一概念中。然而,正如他自己顺带提到的那样,生物学这门在他看来无疑是“客观化”的科学,与这些观念相去甚远。基于明斯特伯格对法则与(逻辑上的)具体个案之间关系的看法,我们完全不明白,为什么第336页(靠底)对自然科学的论述,不能同等有效地适用于历史学、经济学等学科。无论如何它们不会因此而变成“应用心理学”。因为它们的研究领域不仅将包括行动的心理面向——对这些面向的研究,在一些历史学家(爱德华·迈耶)看来根本没什么相干。更重要地,还将包括行动的外部条件。如果历史学是一个“意图与目的体系”,那么真正的决定性问题就在于:是否存在着一种“理解”,就其不“采取某一立场”以对其主题(“意图”与“目的”)做出评价,而只着意于确立涉及“事实”之实际特征与实际关系的“有效”结论而言,它是“客观”的?在明斯特伯格的著作中,找不到理论价值关联这个关键概念。它已经与“价值”这个概念混同起来了。对客观化经验科学与非客观化经验科学(在纳托尔普[Natorp]的意义上)这种区分的批判,同样参见胡塞尔的《逻辑研究》(Logical Investigations),Ⅱ,pp.340f.。
127 即便如此,我们很快就会看到,明斯特伯格在何种程度上维护历史学的独立性。在历史学中,不能用与其他学科相同的方式来区分“纯理性的”东西与“法则性的”东西。明斯特伯格把“社会心理学”阐释为“关于社会的心理物理学”,这种做法完全是主观臆断。就社会心理研究而言,身心一致性[假设]跟“热力学”假设一样,也是不相干的。此外,我们还会看到,无须把“解释”局限于对具体过程进行阐释。就目前而言,“社会心理学”中的大部分研究,其工具是解释的工具,其宗旨也是解释的宗旨。但其研究结果却是“法则性”的概括。它们应该留意实验心理学、心理病理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研究结果,只要这些研究结果被证明是有用的。但是,在严格意义上,它们根本就没有把努力发现“心理要素”,作为其概念图式的一般目标。其概念所必须满足的“精确性”标准源于其理论宗旨。
128 《心理学的基本要素》,p. 193,页底。
129 像其他许多人一样,明斯特伯格并未恰切地把握常常被用到的“科学”心理学与“审慎智慧”(prudential wisdom)心理学这对二分范畴的重要性。他也没有理由用它来支持自己的二元论。当明斯特伯格(p. 181底部)说:“具有实践智慧的人要么了解整个人,要么对其一无所知。”对这种说法的合适回应是:他要么具有关于与某些具体目标相关联的这个人的知识,要么什么知识都没有。为什么无法从一种法则性的、纯粹的心理学理论中,演绎出一个人在某些个别、具体的给定观点下所发现的重要的东西?这是有逻辑原因的。这个问题在经验上有赖于生活构架(the constellations of life)的无限变化。这些生活架构的内涵显然不仅限于“心理”要素。 无法把这些变化从关于这个世界的任何一种理论所具有的“预设”中全部演绎出来。明斯特伯格比较了心理学知识对政治的“无关紧要”及物理知识对桥梁建设的重要性,以便澄清心理学上由客观化引起的“心灵”与实践生活的“主体”之间的二分。但是,这一比较是站不住脚的。详细计算的可靠性乃是基于技术情境的稳定性。然而,政治事件是短暂易变的。除此之外,不妨再看看那些可被一般性地确定的特征,建筑师根据这些特征来计算桥梁可能的重心。而在政治中,可被一般性确定的特征扮演着完全不同的角色。假设我们用一个台球好手来取代这个桥梁建筑师,那么抽象法则对“实践”的不恰当性(inadequacy)显然同样会出现在物理领域中。明斯特伯格还犯了一个错误,也即认为“纯粹”心理因素的任何一种“客观化”对实践生活都无关紧要。他声称(p. 185),他人的“精神内涵”对我们“没有任何实践重要性”。相反,“我们对邻居及其行动的实践预测”只能“基于其身体与举动”。在众多情况下,他人——一位母亲、一个朋友、一位“绅士”——“感觉”到的东西不可能与我们无关,即使我们根本就不认为这种感觉能引起任何“行动”,更不用说“身体运动”了。
130 《心理学的基本要素》,p. 14顶部。
131 参见《心理学评论》(Psychological Review),《专题增刊》(Monograph Supplement),卷Ⅳ。相反的评论,参见《心理学的基本要素》,p. 17。明斯特伯格的观点不断变动。就连他的学生玛丽·怀通·卡尔金斯(Mary Whiton Calkins)的论文题目《心理学的两种观点》(The Two Standpoints of Psychology)也表明“主观化”思维模式已经变成了什么样子。
132 参见浮士勒(K. Vossler),《语言学中的实证主义与理念论》(Positivism and Idealism in Linguistic)。这部著作本质上针对的是维彻斯勒(Wechssler)在《纪念文集》(Festschrift)中为舒彻尔(Suchier)所写的一篇文章。但这本书也可以被视为从总体上反对完全以心理物理方法处理这一关键的语言学方法论问题。也可以参见冯特在其《民族心理学》(Psychology of Volk)卷Ⅰ中所做的反驳,在那里冯特显然错误地把“法则性规律”与“因果关系”等同起来了。
133 《心理学的基本要素》,p. 17底部。当他声称(p. 14f.)“有目的的人就是自由的”,并把目的的设定——一种理性功能——纳入到“直觉性的多重的”“无中介经验对象”中去时,事情就变得更加混乱了。在p. 106,“采取立场”被等同于“意志行为”(act of will)。还是在这一页,“无中介经验”的实在性被等同于“具有价值的东西”。
134 接下来我将更加详细地考察这种意义上的“目的论”概念形成。伯恩海姆(Bernheim)在《历史学方法》(Historical Method)第三版,pp. 118—119,所做的论述极为含混:“从理论角度来看,人的历史活动只能被视为目的论的,也即本质上受目的决定的意志行为。在如下方面,有关人类行动的推论知识本质上不同于科学知识:科学概念的相关与统一,不受目的所具有的心理学因素决定,这些目的要么已经被实现了,要么正在被实现。”他并不打算把这一区分做得更精细。但是,一个概念图式要想成为合格的“目的论”概念图式,仅仅包含基于“心理因果关系”(psychical causality)——在紧接下来的一个句子中我们会读到,这指的是“目的所属的因果关系”——的过程是不够的。
135 就这种意义上的“目的论”概念形成而言,当施密德(Konrad Schmidt)把李凯尔特归结为斯塔穆勒(Stammler)式的“目的论者”,并把我当成一个不同意李凯尔特的人来引用时,他同样也是错的(参见他在《社会科学文献》卷ⅩⅩ,p. 397,对阿德勒[Adler]著作的讨论)。这种意义上的“目的论概念形成”与用某种目的论来取代作为一种说明范畴的因果关系毫不相干。
136 法学概念框架与纯经验—因果学科的概念框架之间的主要逻辑差别,参见耶利内克的清晰阐释,System of Subjective Public Law,第2版,1905年,pp. 23f.。
137 一旦说到“德国的商业政治利益”,那么“德国”这个概念在这里显然就完全不同于“德意志帝国”(German Reich)这个法律概念。后者作为法人来缔结商业协议。烦人的含混是否源于集体概念的使用(不仅仅限于这些例子)?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些含混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138 《心理学的基本要素》,p. 126。
139 有一点我们还没有讨论,也即在这两种范畴之间还存在着第三种范畴。它既不是“因果”解释,也不是评价性解释,而是通过分析某一对象(比如“浮士德”)可能存在的价值关联,来为价值提供一种初步“解释”。这一点我就不打算再说了。
140 《心理学基本要素》,pp. 95, 96。
141 明斯特伯格自己顺带提到,我们同样也把动物“视为”能够做出承诺的主体。寻求逻辑理据来把“主观化”科学限定为仅仅研究人类行为,这种做法是徒劳的。
142 施莱尔马赫与博斯克(Boeckh)论“诠释学”(hermeneutics)的著作与此无关,因为他们不追求认识论目标。狄尔泰在《柏林学术院公报》(Proceedings of the Berlin Academy, 1984)中所做的阐释——受到心理学家们(比如艾宾豪斯[Ebbinghaus])的断然拒斥——被如下偏见削弱了:具体的系统科学必须符合我们知识的某些形式范畴。(这一点参见李凯尔特,《自然科学中概念形成的界限》,p. 188的注释。)在此背景下,我们最好不要对这位思想家的观点做具体批判。否则的话,我们将不得不探讨马赫与阿芬那留斯的观点,以理解明斯特伯格的立场及下面会讨论到的戈特尔(Gottl)的观点。如此一来,我们就会迷失方向。接下来的诸多讨论参见狄尔泰在《纪念文集》中为西格瓦特(Sigwart)写的文章“论诠释学的起源”(“On the Origins of Hermeneutics”),以及他的“论个性研究”(“Contributions to the Study of Individuality”, Berlin Academy, 1896, Ⅷ),还有“有关社会文化科学基础的研究”(“Studies Concerning the Foundation of the Sociocultural Sciences”, Berlin Academy, 1905年,ⅪⅤ)。关于狄尔泰对“社会学”的看法,参见斯潘(O. Spann),《国家科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Staatswissenschaft, 1903, pp. 193f.)。埃尔森汉斯(Elsenhans)的《作为人文科学基础的解释心理学问题》(The Problems of a Psychology of Interpretation as a Basis for the Humanistic Sciences, Giessen, 1904),仅仅涉及了这个问题的心理学面向,而没有讨论其认识论面向,而后者在此处更为重要。接下来我们会简要地讨论这些面向。
143 在这一背景中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认识论问题上,西美尔现在本质上是赞同李凯尔特的。(在许多重要方面,他的新立场与早前的观点不一致。)在我看来,第43页底部的论辩一点都不重要。西美尔不可能看不到,每个具体的多重现象所具有的无限性(他也承认这一点)及绝对的非理性,在认识论上确证了科学可以“反映”实在这种观念是完全荒谬的。另一方面,李凯尔特也不会否认这是一个“反”例:我们科学活动的逻辑结构,不是我们经验给定的科学活动之逻辑构成的历史原因,或者,更一般的实在基础,而是从我们的理论宗旨与理论工具的在向前发展过程中演绎出来的。鉴于第121页的论述——把历史概念图式得以形成的历史兴趣之源称为“价值”——具有如下意涵,即这个问题只能通过类属概念来解决,那么这一论述显然就完全是正确的。同样明显的是,这一论述仅仅提出而没有解决对历史兴趣进行心理学分析这个问题。那些涉及价值内涵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但是,这种形式的措辞——它无意去解决心理学问题与形而上学问题——作为确立特定历史概念图式之逻辑基础的一种方式,颇令人满意。在我看来,西美尔的论述(pp. 124, 126, 133, 注1)可能会引起某些逻辑问题。这里我们只强调一点——在这一点上西美尔赞同明斯特伯格。李凯尔特的理论认为,价值关联对有关具体事物的知识具有重要作用,西美尔与明斯特伯格反对李凯尔特,二者都强调价值感受根本不可能仅仅只与“独特性”(uniqueness)相关联。它们同样也可以与重复发生性(recurrence)联系在一起。但是,这种心理学观察与眼下的逻辑问题并无密切关系,原因在于:为了支持其论旨,李凯尔特没必要声称,只有独特的东西才与价值相关联。就其目的而言,只要揭示出,关于具体丛结的历史知识,在逻辑上不可能独立于价值关联就够了——无论价值在历史之外可能扮演何种角色。
144 关于戈特尔,参见“评罗雪尔的‘历史方法’”(Notes to Roscher's“Historical Method”,注4与注24)。也可参见欧伦伯格(Eulenburg)的文章,载于《德国文学报》,1903,第7期。因为戈特尔在1903年历史学家大会上所做的演讲《历史学的界限》(The Limits of History)那时已经出版。(在这一演讲中,戈特尔以自己的方式得出了结论。他只在一些次要的地方受到了狄尔泰、马赫以及冯特的影响。)这次演讲受明斯特伯格影响显然更大。只有戈特尔对“解释”的阐释这一点与我们目前的这篇文章密切相关。但是,我们也可以顺带留意下如下这一点:围绕着与因果关系相对的“目的”(Telos)之意义而展开的那些激烈而混乱的当代讨论,其中包含的所有正确观点或者至少是条理连贯的观点,都已经在戈特尔那里发展出来了。
145 这里我们不打算考察西美尔对社会这个概念以及对社会学问题的观点,这些观点遍布于他的各种著述中。参见斯潘,《国家科学杂志》,1905(61),pp. 311f.。
146 戈特尔在完全相反的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术语。在我看来,无论就日常话语还是就(狄尔泰、明斯特伯格及其他人的)学术研究术语来说,这样做都是不合适的。他用“公式”这一表述来指称那些有意对可理解的行动进行把握的概念,这种做法同样也是不合适的(p. 80)。
147 《历史哲学问题》,p. 28。狄尔泰在为西格瓦特写的那篇纪念文章中(《纪念文集》,p. 109),把“诠释学”研究的“理解”过程限定为“依据外部迹象进行解释”。这并不完全等同于(在西美尔的意义上)“对言语进行理解”。另一方面,依据狄尔泰(p. 187),“把个人的可理解性提升到一般有效地位”是社会文化科学相对自然科学而言所具有的一个界定性(defnitive)问题。这种说法又过于夸大。
148 西美尔给出了由“偏见、愤怒及讥讽”等引起的各种表述例证(p. 28)。但是,真正决定性的问题还在于:无论原因如何,是否存在着针对这一表述的动机所做的认知反思——即便这种反思的目的具有实践性?只有满足了这一条件,我们在这篇文章中所谓的“解释”才是适用的。
149 稍后我们会考虑到,这一范畴也能包含其他要素。
150 此处对戈特尔所做的批判绝没有做到详尽无遗。受写作方式所限,他的极具独创性的著作,在那时也是他的主要著作,即《语词支配》(The Domination of the Words),只赢得了极为有限的读者。然而,通过再次阅读,我仍然相信,这本书中包含着许多卓越的观点。其中我发现,我在另外一篇文章中对经济学的“系统性”特征所做的批评,已经隐含于戈特尔在第147页所做的评论中了。然而,遗憾的是,本文已经没有篇幅来展开“正面”批判了。这个问题我将留待另外的场合进行讨论。此处我将简要地指出,在哪些地方他犯了逻辑错误。(1)为了像戈特尔那样,在“本体论上”解释有关自然的知识以及有关行动的知识之间的二分——假设在他的著作中,这些对象之间的对比差异理当如此表述——就必须做到下面这点:把作为科学分析产物的自然科学世界(这一点在《语词支配》p. 149底部讲得特别清楚)与从逻辑角度来看仍然未经分析的内在“经验”世界并置起来。因为“被经验到的”实在之给定的“外部”世界,根本就没有展示出戈特尔所谓的“此起彼伏、喧嚷共存”(din of pure succession and coexistence)。众所周知,对戈特尔有强烈影响的马赫,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一个逻辑上完全不同的观点。事实上,他甚至在某处声称:假设我们对里斯本地震所有能为人感知的特征具有完全明了的知识,假设我们对尚未被科学发现的、潜在地能为人所感知的地下过程具有同种知识,那么就既没有必要去获得,在逻辑上也不可能获得更多关于里斯本地震的知识。在“纯粹的”,往往也是具体的实在领域中,情况的确如此。只有概括化分析(generalizing analysis)才能产生抽象的法则体系以及依据这些法则运作的对象,这一体系不再包含任何感知性的东西,因此在逻辑上它自然不同于有关行动的感知性知识。戈特尔认为,可以以其“被经验”的方式来看待(与“自然”事件相对的)“被经验”的事件,这种看法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当孤立地从客观化的、严格目的论意义上的理性思考角度来看,这种说法才是成立的。但这种情况同样也是“思维”的一个例子。然而,即使在个人层面上,“概念”也总是不同于它所依托的“经验”,无论这一概念是不是由抽象概括或由分离与综合得出来的思想构造。这一点不仅符合“客观结构”——戈特尔对此表示同意,而且符合个体的“内在”过程。下面这种错误与错误(1)有关。(2)依我看来,在科学研究选择研究对象所依据的原则这一点上,戈特尔的观点是模糊的。他认为(pp.128, 131),在事件的实在性中存在着客观上“亲和”的关系,这种关系成为了“内在经验”的对象。因此,对事件所怀有的“观念”源于这种经验的对象:对对象怀有的直接、内在的经验以及在内在经验中对对象进行复制。然而,事实上总会发生对重要对象进行分析性选择的举动,这些对象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它们的“价值关联”。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确立了比如何种行动可算作“重要的国家行动”,以及谁有资格做“无冕之王”。(3)针对他的另一个与此相应的观点,我们也可以做出类似的批评。不妨看看有关行动的“描述性科学”的对象,依据戈特尔,这种科学是有关行动的历史知识之一般化对应物(generalizing counterpart)。完全可以把这种科学的对象与“日常生活”的“笨拙”(gaucherie)等同起来。要辨别这种对象,无须对研究对象进行选择(pp. 133f., 139f., 171f.)。对这一聚合体(aggregate)内部各个具体“面向”进行区分,不能成其为一条逻辑原则,更不用说方法论原则了。如果有需要,这样一种区分在教学上是允许的。否则,这种区分就只是“任意”而为,或是“方便”起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假设戈特尔做出了一个决不可能实现的决定,试图仅仅根据自己生活中的一天,来为一切日常生活经验的所有方面提供精确阐释。他很快就会信服,在一种科学阐释中,不可能把所有行动都涵括进来,无论这种阐释有多全面。对某个时期的“文化内涵”进行阐释,即使非常全面,也必定是一种依据诸多性质完全不同的“观点”来看待这一时期之“经验”的研究。对那些作为“文化科学”研究对象的“日常经验”而言,道理也是如此。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它们被安排到了经过分析性分类的具体关系中,然后成为“历史学”或“法则性”概念图式的对象,后者是在那些差别极大,有些甚至是完全不同的“观点”之下形成的。(4)在我看来,戈特尔所犯错误的根源在于,把客观知识得以产生的心理过程以及用来表述这种知识的概念混淆起来了,这种混淆在一切心理主义中都出现过。假设我们能够对我们的知识与“行动”之间的关系做出全面阐释——这一阐释就某种独特的意义而言是心理学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阐释所使用的概念——用于启发性目的并作为形成命题的工具——在逻辑上不同于其他科学概念的逻辑特征。然而,戈特尔认为,不能以相同的方式来定义“大象”与“朋友”。显然的确是不能。一个是实质性概念,另一个是关系性概念。同样,也不能以相同的方式来定义“大象”以及诸如“通信管道”之类的东西。但是,某种特殊的“社会心理学”关系概念之定义所具有的逻辑形式,与化学中的关系性概念之定义形式没什么不同,即便两种定义的内涵可能会完全不同。在我看来,戈特尔的逻辑从最初的假设开始就错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考虑这种逻辑的某些后果。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行动世界中概念的存在先于其对象的存在,这种说法是错的,就好比说“常识”与“日常经验”完全满足了经济学的目的一样。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同样必须使用与自然科学基于这一目的而使用的工具相应的工具,来对这一领域中的“常识”进行逻辑重建。
151 我的目的不是对西美尔的观点进行系统批判。他那些论题的提出总是很巧妙,手法也很严密。很快我会回头来考察其中的一些论题,可能就在《社会科学文献》上面。对他这本书第二章所做的逻辑批判参见斯潘的论述,《国家科学杂志》,1905, pp. 302f.。
152 参见梅尼克在《历史学杂志》(1902)上所做的不同寻常的敏锐批判,他反对用理性的观点来在本质上说明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行为。(梅尼克的对手拉赫法尔[Rachfahl]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合理,这一实质问题不是我在这里能解决的。根据目前的情形,对这一问题的探究也不会有什么结果。我只关注对说明原则的批判,对具体的、实质性的研究结果不感兴趣,后者也许是正确的。)
153 西美尔特别讨论了“为了理解恺撒不必成为恺撒”(p. 57)。非常奇怪的是,他把解释性理解是否能扩展到超出个人自身的经验限制这个问题,视为一个心理生成(psychogenetic)问题,而非具体的知识(specifc items of knowledge)之生成问题。他认为前面那个问题只能用一种生物学版的柏拉图回忆理论来解决。只有当其先辈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对恺撒的个体“经验”,并且这种经验可以以某种方式遗传,这种理论才是无可反驳的,哪怕是作为一种假设。但是,假设此处的讨论涉及一个问题,并且这个问题只能以这样一种理论来解决。那么,人们自身的经验的增长如何可能?发生在每个个体身上的每个个别精神事件所具有的每种个体特征或独特属性如何可能?这些可能性提出了与上面完全相同的问题。假设存在着一系列心理“要素”——无论“要素”在我们这里意味着什么——其性质多变,强弱各异,彼此之间形成了无数的联系,产生了无数复杂的情形。这些要素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意义混合是无穷无尽的,因为它们起作用的场合总是具体地构成的。就我们的观点而言,这一系列要素能够体现出某种独特性。我们把这种独特性称作“特征”(genius)。然而,我们并不认为它包含着任何绝对不可知的“要素”。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这些事实都不是很难说明的。至少不会比这一事实,即我们每个人看起来总能够在自己的内在“经验”中发现某些性质“新颖”的东西更难说明。西美尔敏锐地观察到(《历史哲学问题》,p. 61),一般来说,“棱角分明”而“独特”的人物更容易深入而明白地为人所“理解”——或者至少我们相信,在具体情况中应该是这样的。这一点关乎历史知识的结构。在这个例子中,正是“独特性”确立起了与价值的关系。具体兴趣在“理解”过程中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其“独特性”就奠定在这些价值关联之上。兴趣随着每次对“平均状况”(average case)的接近而减弱。对西美尔提到的那种历史实体的“统一性”进行确认,同样也是这种价值关联的结果。同样,基于这种价值关联,我们必须承认西美尔论述(p. 51f.)——关于历史学家的独特个性对其“解释”的成功所具有的重要性——中的某些地方是无条件正确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不打算讨论西美尔的阐释在何种程度上是站得住脚的。“独特个性”这一概念很不精确。人们可能不得不以兰克为例来说明“独特个性”。这样一来,使用这一范畴就可能令人十分困窘。)有关具体知识的全部意义都附着在价值观念之上,这一事实同样也体现于历史学家自己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对历史知识的发现施加的“创造性”影响。目的论“解释”在生物学中很有用——在现代自然研究的最初发展阶段中,所有自然科学也都是如此——即使自然知识的宗旨最终是消除目的论“解释”。因此,就眼下而言,解释运用了价值判断。(在他那本书的最后一章中,针对历史之“意义”的有关思辨,西美尔非常明确地提出了与此类似的观点。)
154 我们发现这一点体现在伯恩海姆颇成问题的用语中(《历史学方法》,第三版,p. 170):“人类情感、观念与愿望的相似”,“人类本性的同一性”(identity),“一般性精神过程与思维法则的同一性”,“一成不变的心智品性”等等,是“一切历史知识的根本原理”。但是,他的意思无非是说:历史学及其独特属性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也仅仅因为我们能够“理解”人,并对其行为进行“解释”。如果这一条件得到了满足,那么对研究而言,在何种程度上它预设了“均等”(equality)就成了问题。伯恩海姆还声称(p. 104),历史法则是不可能的,因为“实体间的性质是不同的,这是存在于一切有机生命中的根本事实。”这种推理让人无法接受,因为在所有非有机“实体”间也存在着同样的差异。
155 甚至心理病理学在某些领域——比如对歇斯底里的研究——也运用“解释”,虽然这并非它的唯一方法。接下来我将进一步阐明“移情”与“观察”在这一领域中的关系。
156 明斯特伯格(p. 55)与其他许多人一样,也持这种观点。其他“主体”“行为”的“灵活意义”(nonmechanical meaning)是“被无中介地给定”的。但这只不过意味着理解或误解,或者最终是未被理解。在前两种情况下,从逻辑角度来看,理解是“自明”的。但是,在经验上它是否“有效”,则是一个要用“观察”来解决的问题。同样参见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卷Ⅱ附录,p. 703。他驳斥了一种观点,在这种观点看来,内在经验具有一种特殊的“确定性”以及一种更高的“本体论地位”。
157 明斯特伯格也声称(p. 31),“被经验的实体”根本不是“可被描述的过程之间的一种关系”。就这一“实体”是“无中介经验”的对象而言,情况的确如此。但就这一“实体”是“思维”的对象而言,则这种说法无疑是错的。我们不妨假定:某物的“属性”是“可确定的”,这一事实足以使其成为某种“对象”,至少在前科学意义上如此。从目前这一讨论的立场来看,这种术语无可反驳。就这种意义上的“对象”而言,作为一门科学的历史学是关注“对象”的。用诗意的“复制”(poetic reproduction)来再现实在,这种方式的显著特征在于,“每个人都能感受到自己心中承受的东西。”然而,即便是这种再现,也不仅仅是对实在的一种“反映”,它同样也概念化了实在。叙事也是对“直接经验”的直觉性阐释,也对直接经验进行概念化,尽管概念化的程度可能会非常有限,比如左拉(Zola)的描述。就算对某事所做的是完全如实的复制——就好像它真的在股票交易所或批发商店中“被经验”一样——那也已经成了科学知识。你只要认为历史的逻辑本质在于历史学家的言语,所谓“喜怒哀乐”(laugh and cry)(明斯特伯格语),也完全可以在对于这种现象的刻画中找寻本质。最后,在有些情形下,还可以效仿现代潮流,在撩拨人心的流行“文学品味”中找寻这种本质。接下来我们会看到,备受关注的“理解”的“无中介性”(immediacy),与心理起源理论密切相关,但与有关历史命题之逻辑内涵的理论并无紧密关联。“历史学‘不是’一门科学,或者‘不是真正’的科学”,这些含糊的观念很大程度上依据的是与此相关的错误观点。
158 《美学基础》(The Foundations of Aesthetics),Hamburg, 1903(第二版,未经改动,1914)。我们只打算挑出对目前的讨论很重要的少数几点。
159 为此,李普斯强调(p. 126f.):“内在模仿”(inner imitation)这种表述只是临时性的。因为实际上它根本就不是一个模仿问题,而是一个有关我们自己所具有的无中介经验问题。
160 李普斯着重强调这种(p. 129)区分。对他来说,在心理学上存在着三种可以区分的真正行为:(1)“想象性”内在行为;(2)“智识”(冥思与判断)行为;(3)一切只能“在实际存在中实现的行为;也即,处在感觉之中并意识到某物真就是如此”——也即真正的外在行为。这里我们无法对这一区分的心理学价值进行批判。
161 为方便起见,我将援引费德恩(K. Federn)翻译的德文版《美学》,Leipzig, 1905。
162 我们有意不对克罗齐更新的一本著作《作为纯概念科学的逻辑学》(Logic as a Science of Pure Concepts, Acc.Pont., Napoli, 1905)做任何考虑。我们这里的目的不是处理克罗齐的著作,而是为了检视一些流行观点的一个范例,这些观点在克罗齐的著作中得到了非常精确的表述。我希望在别的场合能回头来讨论这部著作。
163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卷Ⅱ第607页(也可以参见第333页)中的论述——主要涉及“判断式陈述”(judgmental statements)——与这一立场并不冲突。从某种观点来看,某个对象的概念,比单纯的感觉或单纯的“直接经验”包含的东西“要少”。然而,从另一种观点来看,它所包含的东西却“更多”。关于这一点,参见本文接下来的讨论。
164 胡塞尔,《逻辑研究》,pp. 607, 637f.。
165 明斯特伯格所犯的各种错误根源于一种看待历史事物之综合性特征的错误观念。比如,他也同意,兴趣的具体指向以及随后的评价,决定了历史事物的构成(pp. 132, 119)。但是在思考哪些“意向”据此被涵括进历史中去这个问题时,他的回答提到了“重要性”(signifcance)这个概念,意志的“偶然”(!)悸动(“chance” palpitations of the will)被相反的运动(p. 127)即刻抵消,而未落入“重要性”范围。我们发现,这种模糊观念同样也支配着戈特尔,依据这种观念,“无中介经验素材”自行构成了历史构造。
166 同样参见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卷Ⅱ,pp. 333, 607。
167 对心理病理学研究之类的领域来说,这一点也成立。对病人的心智进行“移情式”“心理分析”,已经不再是为具有这方面特殊才能的学者所独霸的私产。相反,这么一种“心理分析”,其结果可能仍然是无法验证的,因此只要不能证实以下两点之间的联系,那么这些结果的“有效性”就肯定是成问题的:一方面是对精神过程的移情式理解或者在内在经验中对它们进行复制,另一方面是普通的精神病学“观察”所形成的概念。这些结果是具有这方面才能的学者“对”对象的“直觉”。但是,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是客观有效的,这一点原则上仍然无法验证。因此,其科学价值完全是不确定的。这一点参见W. Hellpach,《论心理病理学方法论》(On the Methodology of Psychopathology),《冯特研究》(Wundt Studies),1906。
168 这一点参见我在《社会科学文献》1906年1月号上面的讨论。
169 考虑到“思维的逻辑法则”不能建立在“观察经验”之上,则戈特尔维护的这一区分——即历史推论不能建立在“观察经验”之上——也是有其依据的。在历史领域中,“逻辑仿佛就包含在事件本身之中”。因此,这些“思维法则”就构成了历史知识的“终极基础”。一切有效的知识片段,总指涉着“对绝对确定性的一种接近”,这些“思维法则”就以这种方式“决定性地”构成了历史知识。这种情况与地质知识以及生物起源知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两者在戈特尔看来属于“元历史”知识。即使我们假定这种知识具有理想的完备性,从认识论角度来看,它也仅仅通过事件的“插入”,确立了空间“现象”的时间图像。因此其论断在逻辑上必然依赖类比推理。这种知识永远都不能超越一种假设,即经验中的给定对象是被结构(structured)的,仿佛某种宇宙或生物起源事件早就已经发生了一样。然而,经验表明,所有历史学家也必定会承认:在对“人物”“行动”及“思想文化发展”进行因果“解释”时,我们常常不得不满足于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无可争辩地确立起来的“事实”是被结构的,“仿佛”被解释的关系已然存在。有人甚至已经从这种情况中把历史知识特有的这种“不确定性”给演绎出来,并从这种“不确定性”中,又错误地演绎出一种独特的“主观性”——不仅所有可获得的历史知识具有这种主观性,一切可以想象的历史知识也都具备这种特性。西美尔特别强调了解释的假设性,并且用非常清楚的例子论证了这一性质。(《历史哲学问题》,pp. 9f.)但是,我们必须再次用下面这一点来反对他的立场:只有通过实际论证某个观点的结论,我们才能知道某种给定事例展现出来的“精神特质”,这种状况并不是对“精神现象”的因果说明所具有的独特性。我们已经知道,在无数情况下,这一点正好也符合“自然”过程。事实上,当我们在关注具体“自然事件”的质性面向及其个别面向时,一般来说,只有某一架构(constellation)的产物才能告诉我们有关它之前存在过的那些特征的信息。对被具体“构想”出来的事件而言——这一点也必须用来反驳爱德华·迈耶——因果说明往往采取回溯的形式,即由果及因。正常情况下——前面我们已经证实这一点甚至对纯粹定量关系来说也是成立的——它只能确立起一些能证实这一过程与我们经验知识具有“一致性”的命题。只有依据这一过程的某些单一的、被抽取出来的组成要素,这些命题才能确立具体事件的“法则必然性”。
170 此处我们用这一表述来取代“对意识过程的内在直觉”。这么做是为了避免“直觉的”(intuitive)这一表述所具有的极度模糊性。“对意识过程的内在直觉”这一表述也指在逻辑上未经分析的“经验”。我非常清楚,逻辑学家是不会以这种方式来使用这种表述的。相反,他们用这一表述来描述对于命题基础的洞察。
171 “客观可能性”这一概念的含义,尤其是它在历史领域中的含义,参见我在《社会科学文献》1906年1月号上的论述。(所有这些评论都涉及冯·克尼斯的著名理论。)
172 从逻辑角度来看,“伪球形空间”这一概念是内在一致的。它同样也是完全“自明的”。在某些数学家特别是赫尔姆霍茨(Helmholtz)——他认为在这一点上自己已经驳倒了康德——看来,这一概念甚至具有一种特性,即能够成为范畴直觉(categorial intuition)的对象。其无可置疑的经验“虚假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与其内在的逻辑连贯性相协调的。
173 无需强调,这一表述所指的并非这么一种宇宙过程,其“客观”“趋势”是导致作为经验事实的某种“绝对”事物的“实现”。这一表述根本就不具有任何形而上学地位。李凯尔特在他那本书最后一章中所做的那些论述,常常被人形而上学地解释,尽管这些论述本身是非常明确的。
174 李凯尔特的“历史中心”(historical center)这一概念,已经包含了有关这一点的所有要义。
175 当然,这种情况下的“直觉”,一方面应该被理解为“可被范畴直觉的”,另一方面应该被理解为可被“内在”理解的。
176 不妨考虑下“原因一消失,结果也就消失”(cessante causa cessat effectus)这一命题的“自明性”对确立热力学定律带来的妨碍。这种状况一直持续,直至“无不生有,有不变无”(nil fit ex nihilo, nil fit ad nihilum)这一命题所具有的“逻辑必然性”,使得有机会引进“潜能”这一概念。这里,尽管“潜能”这一概念是“不可直觉的”,热力学定律还是立即开始走向了“逻辑必然性”。在这些地方,冯特的早期著作《物理学原理》(The Axioms of Physics)仍然很值得一读。
177 这里不可能通过探究戈特尔(在《语词支配》中)提出来的那些经济学思想基本范畴,来确定其直觉自明性或“逻辑必然性”与逻辑结构。然而,通过举例,我们可以说:在戈特尔(pp. 82f.)看来,“迫切需要”(exiency)(“根本关系”一),是由“如果不采取某种方式对某种愿望进行压制,则另一种愿望就根本就不可能得到满足”这种情况造成的。“权力”(“根本关系”二)乃是基于一个事实,即“我们总能够把各种愿望统合为一,从而达到我们自己的目的,而各个单一的愿望是没法做到这一点的”。首先,这些事实缺乏普遍性。“日常生活”中的“根本关系”——也就是说,这些关系的目的在于毫无遗漏地涵括所有情况,而不仅仅包含那些对某些科学有本质作用的情况——显然必须具备这种普遍性。诸种目的之间不一定有冲突,因此也不一定要在它们之间做选择。把诸种目的统合为一,也不一定就是最可能达到这些目的的有效方式。考虑到可能会遇到这些反对意见,戈特尔强调了下面这一点。“评价行为”是“根本关系”一(“迫切需要”)的产物,只能依据如下方式,才能对其进行理解:在诸种相互冲突的可能性之间,实际上只有一种在任何给定时刻都能够实现。但是,不能把这种“评价行为”理解为是在“各种目的”之间进行有意识的选择。如此看来,这一“事实”实际上已经是一种运用“可能性”范畴的自然主义概念构造。行动过程的诸般“可能性”,不同于“实际上发生的只是一种被具体决定的行动过程”这一“事实”。依据戈特尔,这一区分不是从“行动者”角度做出的,而是从对其“行动”进行抽象分析的角度做出的。然而,正是这一点对一切“自然事件”来说也同样成立,只要对这些事件的分析使用的是“可能性”这一范畴。至于何时确实发生,在此不予考虑。许多理论,特别是一切有关可能性的理论,都表明事情的确是如此。不妨看看戈特尔的“节省原则”(“rule” for “economizing”)(《语词支配》,p. 209:以这种方式对行动中的愿望之延续(the duration of aspiration)进行调节,从而保证了行动能够得以继续)。这一原则并未包含着像“适应”这样一个概念所未包含的新内容。根据其命题内涵进行分析,这一原则无非是说:存在着反复发生的行动(也即,仅仅从重要性角度考虑,这些行动是等价的),它们的反复发生乃是基于对作为限制因素的情境的“适应”。“适应”这一概念(在这里实际上是一个抽象概念)并没有提供一种因果“说明”。况且它也无意提供这么一种说明。另一方面,这一概念也无法帮我们获得对任何事物的“洞见”。而依据戈特尔的理论,我们应该是能够用这一概念来获得对事物的“洞见”的。在这方面,戈特尔的原则与相应的生物学概念非常类似,并且具有类似的价值。至于其他方面,我完全无意把戈特尔对奥地利学派(Austrian School)的那些理性构造做出的发展说成是毫无价值的,这种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戈特尔的工作在以下方面促成了重大进步:很明显,他的论题最终乃是基于在实在中被一般性给定的(“客观”)情境——即满足需求的能力所受的限制。戈特尔的论题不是建立在所谓的“心理学”抽象原则之上。结果,“抽象”理论就从一种被不断重复并且是绝对错误的形象——即被描述为价值理论的“心理学”基础——中解放出来了。当然,博纳尔(Bonar)、约翰(John)和门格尔的某些论述,对此也是功不可没。“边际效用理论”与一切“心理学”皆毫不相干,无论是“个体”心理学还是“社会”心理学。
178 这是上文所引埃森豪斯(Elsenhans)那篇文章第23页的立场。依据埃森豪斯,伴随着我们对某一具体“历史时期”所具有的观念而来的总体感觉,可以“提供某种知识典范(canon),尽管这种典范显得很不精确”。尤其是可以通过与“对语言的感觉”(feeling for a language)进行类比,“用本能确定性来判定”,某种观念丛结是否与这种“总体感觉”“一致”。
179 因此在本质上它非常类似于船长在有撞船危险时据以行动的那种“感觉”——这种“感觉”无论如何都不能被有意识地表述——在这种情况下,一切都有赖于在几分之一秒内做出的一个决定。在这两种情形中,浓缩的“观察经验”都是关键因素。这两种情况中的感觉原则上都是可以表述的。
180 即使心理过程的某些表述在实验心理学上具有“可量化性”,显然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因为“心理”的东西本质上绝不是不可通约(incommunicable)(明斯特伯格)。相反,这是我们出于这一原因本身而称之为“神秘的”那些“经验”所具有的一种属性。但是,心理过程与质性领域中的所有事物一样,只有在相对精确的意义上才是可以通约的。好比统计计算,它把握的仅仅只是心理过程的一种特殊的外在表现。或者更准确地说,它把握的仅仅是这些过程的这种表现方式。总的来说,心理测量学并没有证实可通约性(明斯特伯格)。相反,无论在哪种给定情况下,通过对“受心理条件制约”过程的一种表现形式进行量化,心理测量就提高了可通约性的确定程度。但是,假如我们由此认为,不可能对“心理”的东西进行分类,也不可能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对其进行充分确定的概念化,那么这种结论对科学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事实上,一切非量化科学往往都采用这种做法。人们常常这样来考虑金钱的重要作用(如果理解得当的话,这种考虑是正确的):即它使得主观“评价”结果的表达,能够采取一种可被“衡量”的物质形式。但是,一定不要忘记,“价格”绝不是一种与心理测量试验类似的现象。最重要的,它不是一种“社会心理”价值标准,也不是一种“内在的”社会“价值”标准。相反,它是对立利益互相妥协的产物,是在非常特殊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是,“价格”与心理测量实验也有如下共同特征:只有愿望的某种特定“表达”才能依据既定的社会构成(比如“购买力”等)标准来“衡量”。
181 卡尔·诺依曼(Karl Neumann)的《伦勃朗》(Rembrandt)例示了这些有关感觉的解释所引起的那些特性,这个例子与用概念表述的分析也即经验分析相反。比较《伦勃朗》中对“夜巡”(Night Watch)的解释以及对“玛挪亚之献祭”(Manoah's Sacrifce)的解释。二者在艺术作品解释中都是难得的杰出成就。但是,只有第一种解释而非第二种才是完全经验性的。
182 《社会科学文献》1906年1月号。此处我们同样参考了李凯尔特的整部著作。
183 这一点我完全赞同克罗齐。
184 这是克罗齐的反心理学(antipsychologistic)论述——他否认存在着这种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即使他自己的立场会随这类价值判断而成立或不成立——中包含的心理学转向所带来的结果。
185 此处西美尔同样(pp. 52, 54, 56)提供了一种心理学描述。因此,在我看来,他的论述在逻辑上并不是完全无可反驳的,尽管论述本身很精妙。下面这两点是站得住脚的。(1)能够证明,历史学家作为一个“重要人物”,其鲜明的“主观性”,在因果地“解释”历史行动与历史个体时,具有不同寻常的作用,甚至在那些与其“主观性”不符的地方也常常如此。(2)我们对于具有高度“主观性”的、“形象鲜明的”“人物”所做的历史理解,常常具有一种特殊的“自明性”。这两种现象都与价值关联在个体的认知形成中扮演的角色有关。此外,对历史学家“丰富”而又“独特”的人格进行深刻“评价”,是用来发现历史过程与历史人物之间价值关联——不仅仅包括表面的关联——的一流的启发性工具。但是,有争议的地方在于,西美尔认为,历史学家有能力做出具有清晰概念内涵的评价,这些评价导致了有关价值关联的知识。无论历史学家的人格可能具有何种非理性属性,都与这个问题没有关系。从心理学角度来看,“理解”是从一个未经分析的统一体,即评价与因果解释统一体出发的。然而,在“历史实体”的形成中,逻辑分析用纯粹的理论价值“关联”取代了评价。西美尔的下述论断(参见第55页底部及第56页)同样也是可疑的:尽管研究材料束缚了历史学家,但他可以“自由地”把历史现象形塑为一个整体。在我看来,情况恰好相反。在对构成说明对象的“历史实体”——此处显然与别处一样,我们是在非个人的、纯粹逻辑意义上来使用这个词——的选择与形塑起决定作用的主导价值之间进行选择时,历史学家是“自由”的。但是,往前进入研究中去的时候,他显然就受到因果说明原则的制约。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在展示材料的时候,他才是“自由”的——从逻辑角度来看,对材料的展示是“偶然”的,也即对纯粹审美的“描绘材料”(illustrative material)进行组织是“自由”的。
186 那些用“目的”与“手段”范畴来进行“目的论”评价的情况其逻辑内涵与此完全相同。历史学家通常的典型做法体现在军事史中。依据建立在策略“理论”基础上的知识,毛奇(Molkte)(1)的某种估计是“错误”的——也即,缺乏达到预定“目的”所需要的“手段”。对历史学的目的而言,这种知识的重要性仅仅在于:它有助于确立有关那个(从目的论角度来看,“错误的”)决定对历史关联事件之过程所具有的因果重要性之知识。我们使用策略理论不过是为了获得关于“客观”可能性的知识。各种可以想到的决策都被视为仿佛可以实施一样。(对于这一点,伯恩海姆的阐释在逻辑上同样是非常模糊的。)
187 在这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雅各布·布克哈特都是杰出的例子。
188 关于这一点,参见李凯尔特的《自然科学中概念形成的界限》。他描述了一种研究,后者试图把“法则”确立为“自然科学”的概念图式。在他的论辩式讨论中,这一点使得他的对手们不断把这“部分”内容与“自然科学”的逻辑概念混淆起来。
189 关于社会科学中“目的”(Telos)与“原因”(Causa)之间的关系,盛行着一种惊人的混淆。自从斯塔穆勒的原创性著作——包含着很多错误——出版以来,情况尤其如此。至少就目前而言,这种混淆在比尔曼(Biermann)博士的文章中达到了顶峰:“冯特与社会科学的逻辑”(“W. Wundt and the Logic of the Social Sciences”, Conrads Jahrbuch,1903年1月号);“自然与社会”(“Nature and Society”, Conrads Jahrbuch,1903年7月号);以及“社会科学、历史学及自然科学”(“Social Science, History, and Nature Science”, Conrads Jahrbuch,卷ⅩⅩⅧ,pp. 552f.)。针对那种认为他接受了一套“矛盾的理论与历史观念”的反对意见,他“明确”“表示抗议”,因为在他看来,这套观念也是“模糊不清,并且原则上缺乏根据”。事实上,的确存在着某些模糊的地方。但令人遗憾的是,仅就这些关系而言,这位作者对它们仍然完全不清楚。对他来说,不能依靠文德尔班与李凯尔特之类学者的著作,如果这些作者遇到这种寻求忠实协助的请求,肯定会惊诧不已。再者,默许这种混淆就是任其延续。针对围绕着与这种二分相关的复杂问题而产生的那些显见是错误的观点,即使是分量要重得多的那些经济学家,偶尔也会采取维护态度。更糟糕的是,这位作者那里的“目的”过于宽泛,竟然把所有二元划分当中最基本的一种,即“应然”与“实然”之间的二分也涵括在内。“意志自由”“总体因果关系”以及“有关发展的法则性规律”处于一片混乱,被合成一组所谓决定性的对立:“目的”与“原因”的对立。最后,他还秉持着一种观点,即必须用某种“研究原则”来超越“个人主义”——这种对有关研究“计划”问题的混淆,显然是早前争论的产物,(目前看来)已经过时了。所有这些激起了一个愿望,即希望当前流行的这种方式——按照这种方式,每部基础之作都必须带点认识论研究色彩——消失得越快越好。在这些文章及其他著作中,这位作者提供的那些有关“国家”与“经济”之间关系的观点非常简单也并非原创,其实不用做任何认识论思考就可以提出来。这位作者确实对自己的思想充满了最真诚的热情,并且受到这种热情的激发,但愿他以后为我们提供的著作,不会使人在阅读时不断在半吊子逻辑错误上面栽跟头,并丧尽阅读耐心。只有等到那时再来观照他的实践观念,才可能富有成效。如果再来对斯塔穆勒著作中包含的原理做一番考察——的确不能把比尔曼所犯的全部错误都归根于他——将会使这篇文章变得更为冗长,所以我们不打算这么做。
190 冯特(Logic, Ⅰ, p. 642)竟然也接受这种庸俗的(vulgar)错误,这着实让人吃惊。他声称:“(a)如果我们同意,在统觉中,对我们举动(movement)的观念先于对外部变化的观念,那么在我们看来,这一举动就是这一变化的原因。(b)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承认,对外部变化的观念先于对我们举动的观念,这一外部变化被视为是由对我们举动的观念引发的,那么这一变化似乎就成了目的,而这一举动就成了达到这一目的手段。因此,在心理学概念形成过程那些最初阶段中,目的与原因都源自同一个(黑体为冯特所加)过程,只不过看待这一过程的角度不同而已。”针对这种说法,我们的回应如下:这两个命题——我称之为命题(a)与命题(b)——描述的并不是“同一个”过程。相反,每个命题描述的都只是某个过程的一个不同面向。依据冯特,可以用下面这个粗略的图式来再现这一过程。(1)对一个预期的“外部世界”变化(v)的“观念”,与(2)对引起这一变化所需要的举动(m)具有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这样一来,(3)举动(m)及其引发的(4)一个变化(v′)都发生在外部世界中。显然只有(3)(4)两点——即外部举动(external movement)及其引发的外在后果——属于冯特的命题(a)。而(1)(2)两点——有关结果的观念,或者坚定的唯物主义者那里相应的大脑过程——则并未包含在命题(a)中。另一方面,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冯特的命题(b)是否仅仅包含(1)(2)两点,抑或还模糊地混杂着(3)(4)两点?无论如何,这两种情况下,命题(b)与命题(a)针对同一个过程所提供的“观念”没什么差别。因为显然不能把下面这一点视为自明的,即作为原因的举动(m)所引起的变化(v′),必然与作为手段的举动(m)所引起的“预期”变化(v)相同。只要“预期”结果与经验上“获得”的结果不同,哪怕只是部分不同,那么冯特的整个图式显然就坍塌了。然而,正是预期结果与实际获得结果(没有达到目标)之间的这样一种差异,对目的这一概念的心理起源来说,具有无可置疑的根本性。对这一概念的心理起源所做的讨论与对其逻辑内涵所做的讨论,在冯特那里完全被混淆了。还有一个问题:如果(v)与(v′)总是等价的,那么我们最后怎么能够知道“目的”是一个独立范畴呢?
191 关于这个概念,参见我在《社会科学文献》卷ⅩⅨ第1页上的讨论。这一讨论只是个梗概,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还可能使人产生误解。我希望不久便能更加细致地展开这一讨论。
192 有一种观点认为,抽象的经济理论构造——比如“边际效用法则”——是“心理学”解释的产物,并最终是“个体心理学”解释的产物,或者是一种为“经济价值”提供“心理学基础”的尝试。这种观点对这些理论构造的误解已经达到了极致。这些理论构造的界定性特征,它们的启发性价值及经验有效性,都有赖于如下基础:它们并未包含丝毫“心理学”成分在内,无论在这个词的何种意义上。当然,这一学派的某些使用这些图式的成员必须为上述错误负责。他们不时诉诸有关“刺激阈值”(stimulus threshold)(2)的各种类比。只有在货币经济概念这个给定的背景下,这些纯粹理性的理论构造才是可能的。除了某些外在的形式以外,它们跟这些类比物毫无共同之处。参见本文注84。
193 关于这些问题,参见李奇尔(O. Ritschl)的《社会文化科学中的因果关系》(Causality in the Socio-Culture Sciences, Bonner Unversitätsprogramm, 1901)。但是,我肯定不同意李奇尔基于明斯特伯格《心理学的基本要素》一书的那种说法,即在科学范围内尤其是因果关系概念的适用范围内,研究的宗旨只能是在“无中介经验”中对某一过程进行“可理解的复制”。无论如何,没有任何一种因果阐释可以等价于“无中介经验”。此处我们不打算追问这一点可能具有何种形而上学意义。然而,对动机链所做的一切明确表达的“理解”都缺乏这种等价性。经验因果关系原则的界限止于“可理解的”动机之边缘,这种观点没有得到任何明确理据的支持。从逻辑角度来看,对“可理解”过程的说明与对自然现象的说明具有完全相同的基础。就因果原则本身运用于经验领域而言,只有一种情况与这种说法不符。当因果等价(causal equivalence)被视为科学研究的一种可能的,或者至少是理想的终极目标时,这种情况就会出现。
194 参见比如施莫勒对克尼斯的评论,早前我们已经引述过了。
195 假设某一具体历史关系的“材料”,是由比如歇斯底里、催眠或者受妄想症制约的过程所构成,这些过程因为不能被解释而落入了“自然”领域。历史学中的概念形成原则与此完全相同。假设“意义”是由价值关联确立起来的,后者被赋予此类与同样具体的“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具体过程。发现这种“意义”是这种研究的唯一出发点。获取关于具体关系的知识成为目标,而具体因果说明则成为科学研究的工具。甚至泰纳(Taine)偶尔也会对此类观点做出让步,不过他仍然一直都是一位真正的“历史学家”。
196 克尼斯以如下方式为其出发点做出了理论表述——但这一表述显然不恰当:“缺乏统一重心的个人生活是一种自相矛盾,就算受到注意,也不过是徒具其表。”(p. 247)
197 试看以下类似主张,在看待构造的理性特征方面观点更为明确:“自尊这个概念(!)与爱家庭、爱邻里、爱国家并不冲突。自私中并不包含这样一种矛盾:它有一种私人性的、否定性的要素,无法跟对与个体自我不符合的对于全体之爱统一起来。”(pp.160–161)
198 “化学家可以把‘基本的’‘纯净的’物质从化学键中给分离出来,并且深入研究这样一种可被独立辨别出来的物质所具有的属性。这样,在由它们所形成的化学键中,这种基本物质就具有一种真实的存在与因果效力。但是,人类的灵魂是一种同质性实体,不能被分解成各个部分。把‘本质是社会性的人’的灵魂与可被自明地辨别的纯粹自利本能之类东西等同起来,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是不容许的。”(第2版,p. 505)
199 “有这么一些对象,其概念设定所需的一切必要元素,毫无疑问都是由普通的日常生活经验来提供的。这样一来,当它们被提及的时候,就总是处于一种可被发现的状况。还有其他一些对象,在某些情况下,对它们的确立只不过是一个达成共识的问题。因此,只有在给定的具体假设条件下,它们的存在才能得到一般有效的确定。民族这个概念属于第一类范畴,经济学概念则属于第二类范畴。”(p. 125)
200 关于这一点,请比较第二版,p. 164。“我们不但有理由,而且实际上在逻辑上也必须把经济及其衍生出来的社会后果连同其法律体系一起视为一个有机结构。但是,这样一来,我们面对的就是一个等级更高的有机体。其本质很独特,所以不是一个类似于植物或动物那样的单一自然有机体,而是一个‘复合体’,是集体有机体的一种文化产物。由于被赋予个体生命以及单个有机体所需要的适当要素,使它得以保存所必需的物种关系就得到了维持。”
201 下面几段话为此提供了充分的阐述。“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发展的本能力量在具体领域中获得了动力……那么它就会逐渐使自己扩展到整个总体,并渴望在所有的部分中维持一种同质性。”(p. 141)与此密切相关的那些论述,参见第115页。“总的来说,要深刻了解某个时期的经济状况,只有从其与这个民族历史生活的总体现象之间关系的角度来把握。同样,在经济领域中,只有把握了一种给定的发展形态与其他领域中那些类似发展形态之间的相互关系,才可能理解这种给定发展形态所具有的历史重要性。”“经济的所有具体部分,与总体经济特征、与总体经济的维持,以及与总体经济的说明,的确有一种可被证明的关联。不仅如此,在这种总体性与民族的总体生活之间,的确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旦问题涉及引起这些经济状况的原因,就总是有必要重新回到这种联系上来。要想论证这些经济状况带来的后果,同样也必须这么做。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必须把民族生活其他领域中的现象带到研究中来。”(p. 111)“因此也就意味着,呈现在各领域现象中的一般性特征的共性得到了维持。外部生活的一切形式都是同质性本能力量的产物。这些同质性本能力量总是跃跃欲动,并且以外在生活的形式,产生符合这些本能力量之发展的形变。”(p. 111)最后:“新生结构当然可以作为结果从民族的总体生活中逐步发展出来。这种发展最初可能出现在某个单一领域中,其结构更清晰,特征也更为鲜明。但是,这种局部存在,不过是发生在民族总体生活中一系列广泛形变——不仅有同时性形变,也有历时性形变——中的那种逐步发展的表现。”(p. 110)
202 接下来我还会写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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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毛奇(Molkte, 1800—1891),德国军事家,军事理论家,元帅。
(2) “刺激阈值”是指释放一个行为反应所需要的最小刺激强度。低于阈值的刺激不能导致行为释放。